穗天科工信规字〔2024〕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巩固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天河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支撑地位,实现产业能级提升、结构优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壮大实体经济发展根基,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第一条【支持重点企业规模提升】对天河区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集团),上一年度1—11月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当年核算季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当年核算季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及增量达0.5亿元以上,给予以下支持:
(一)当年核算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0.5亿元(含)—1亿元的,按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3万元支持;
(二)当年核算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1亿元以上的,按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支持。
本条款按季度予以兑现,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款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集团)每年累计兑现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条【提升优势企业竞争实力】对上一年度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三条【引进重点软件企业】对新落户的(包括新注册成立或从广州市外新迁入)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新落户天河智慧城核心区、天河高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鼓励企业新增纳统】对当年度月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度首次纳入天河区规模以上统计且升规当年度在天河区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二章 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第五条【加快工业赋能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增强“四化”平台支撑】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为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天河区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支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选为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天河区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支持核心软件攻关】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研发首版次软件产品,鼓励建设开源平台、开源社区、代码托管及开发测试平台,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或工信部门立项资助,并通过验收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工业软件、信创软件等新兴领域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项目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区内人工智能大模型、工业软件、信创软件等新兴领域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联合实验室、开展产教融合等,按照企业实际转账至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完善核心要素供给
第九条【强化科技金融支撑】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人工智能大模型、工业软件、信创软件等新兴领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投早投小”。对上一年度获得风险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工业软件、信创软件等新兴领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根据其获得风险投资金额的3%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突出企业选才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将获得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打造宜居宜业“天河优享”人才生态,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才,给予人才落户、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支持,具体依据《广州市天河区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人才激励办法》(穗天人才发〔2024〕1号)执行。
第十二条【扶持行业重点项目】对行业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与天河区政府或其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可专项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方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适用对象】
(一)本措施适用于在天河区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纳统的分公司可视同符合该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机构。
(二)本措施所扶持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分类为标准,纳统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措施所称企业(集团)营业收入,是指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天河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合并计算,或者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天河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合并计算,或者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在天河区形成的营业收入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支持限额】
(一)本措施涉及“以上”“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本措施涉及政策扶持资金来源为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扶持资金应结合当年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进行安排。
(二)支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支持对象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其他条款或天河区其他扶持政策措施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不予资金支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
(一)获扶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获扶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立案阶段的。
(三)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对获扶持后有关情形的约定】获得本措施各项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申报方式】相关政策措施申报请登录广州市天河区政策兑现服务平台,政策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政策期限】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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