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生二字〔2024〕23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生活服务业提质增量,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7〕47号)、《关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财务字〔2019〕7号),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连锁企业新建直营连锁门店
支持新建蔬菜零售网点(社区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社区超市)、餐饮门店(含早餐店)、药店等,支持内容包括店面装修、硬件设备购置等。
(二)新建或升级改造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支持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中央厨房(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科学合理布局,提高菜品品质,支持内容包括装修、硬件设备购置等。
(三)促进连锁超市发展
1.支持连锁超市新建直营门店和开展农超对接建设。支持内容包括装修、硬件设备购置等。
2.支持连锁超市采用数字化手段升级卖场,打造智慧商店。支持内容包括软硬件设备购置等。
(四)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
支持大型电商、连锁流通企业通过技术赋能、供应链整合、线上线下结合,向农村地区下沉渠道和服务,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地区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
(五)促进社区菜市场转型升级发展
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社区菜市场以及社区菜市场智慧化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场地装修改造、设施更新、软硬件设备购置(其中信息化设备包括智能电子秤、显示屏、监控、检验仪器、无线网络等和与设备功能相关或支撑设备运行的软件)等。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3.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且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连锁企业新建直营连锁药店、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除外)。
其他支持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2);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3.根据企业性质和申报方向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投资的需提供项目投资明细表、相关票据证明文件;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5.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以及改造完成后开业运营时限的有关佐证材料(不限于银行流水、门店收银流水、纳税申报表、竣工验收单等形式);
6.申报支持方向(一)、(三)的企业提交连锁企业门店明细表(附件4);
7.同一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证明资料(附件5),并提供近三年“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科目明细账;
8.企业信用报告(市场主体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四、申报流程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
2.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填报《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6)、《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初审表》(附件7)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分别于2024年9月30日、11月30日前分批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其中,促进社区菜市场转型升级发展项目提交至市场建设处,其余项目提交至生活服务业二处;
4.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履行验收程序,通过验收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五、工作要求
1.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
2.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3.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登记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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