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商务局对现行有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下列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现予通告:
1、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在商务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信用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商秩序〔2017〕368号)
2、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领域社会法人信用奖惩管理制度的通知(商秩序〔2017〕369号)
3、关于印发《苏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商规〔2023〕1号)
4、关于印发《“苏州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流通〔2018〕114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9年7月31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6年7月31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苏州市商务局
2024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