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备案工作的通知》(内科基字〔2022〕12号)有关规定,经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公示等程序,确定“巴丹吉林荒漠生态系统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12家为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站(以下简称自治区野外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依托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33号)等有关规定,为自治区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员、场地、研究设备、运行经费等基础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请各自治区野外站根据审核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组织架构、管理运行机制和制度,加强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建设,突出重点和特色组织开展科学观测和研究。
三、请各自治区野外站及其依托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日常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请各自治区野外站及其依托单位配合做好自治区野外站年度报告及定期评估等工作,每年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定期考核评估周期为3年。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31日
2024年度第一批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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