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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商务局关于申报大连市2023年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外贸提质增效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1日 09:46:48 发布部门:大连市商务局 收藏

各区市县、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

  根据《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省全面开放专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商财〔2023〕7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大连市2023年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外贸提质增效资金)实施细则》(大商务发〔2024〕149号),现将有关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

  1.对我市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2022年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2022年度发生的平台入驻、宣传推广等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2.对我市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2022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总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2022年发生的开发建设、宣传推广等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3.对服务有经营业绩的大连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所服务企业年度累计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完成跨境电商线上交易单量在5万单(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型企业,2022年为客户提供的跨境电商类通关、平台运营等专业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本项目的申报主体是指在大连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或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分支机构,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企业。

  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具备相应业务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能够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三、申报材料

  申报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的企业,应根据申报补贴类别并按照以下有关要求真实完整地提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主体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主体简介、项目经营情况、平台情况、申请资金内容等。

  2.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3.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项目申报主体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关单据,或海关、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等出具的佐证材料。

  6.项目申报主体发生的平台入驻(开发建设)、宣传推广等费用证明材料。

  7.项目申报主体为客户提供跨境电商类通关、平台运营等专业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8.第三方服务型企业服务大连企业明细,以及服务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所服务企业跨境电商线上订单量、进出口交易额等的证明材料。

  9.项目申报主体平台情况简介,包括平台网址、相关合同(协议)、平台主页及功能界面截图、平台交易情况等材料。

  四、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经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相应区市县、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行文申报,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报主体原因。

  2.市商务局对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报主体原因。

  3.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第三方复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复核不合格的告知申报主体原因。市商务局对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4.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待财政资金到位后由市商务局直接向各项目申报主体拨付。

  五、相关要求

  1.本通知中的跨境电商业务是指跨境电商9610、1210、9710、9810等海关监管模式。

  2.外汇兑换人民币统一按照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年度平均汇率计算。

  3.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为A4纸;需编制目录和页码,注明申报项目类别;提供资料原件若为外文,应同步提交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提交市商务局的申报材料需一式两套,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4.证明材料应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内容清晰;系统导出的单据、数据等证明材料数量巨大的,可提供电子版,随附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5.申报企业信用状况应符合如下条件:

  (1)截止项目审计日,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址:https://credit.dl.gov.cn/credit-portal/dl/union/query)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非海关失信企业(转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示平台查询)。

  (2)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最终审核结果以第三方查询时间为准)。

  6.申报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的补助资金若超出项目预算,市商务局对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的补助进行等比例下调。

  7.区市县、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请于8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联系人:郭志刚   联系电话(传真):0411-83600711

附件下载
附件1:2023年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申报表.xls(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2:封面模板.doc(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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