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健全省级应急医疗物资保供体系,有效发挥保供企业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重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我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应急医疗物资保供企业遴选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并加快推进本级应急医疗物资保供体系建设。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15日
浙江省省级应急医疗物资保供企业遴选工作方案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浙江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工作预案的通知》工作要求,健全省级应急医疗物资保供体系,有效发挥保供企业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重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方式
遴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的原则,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原则上每年开展省级应急医疗物资保供企业(以下简称“保供企业”)遴选工作。
二、遴选范围
根据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需求和紧缺程度,经专家论证,视情对防护物资类、药品类、检测试剂及设备类、医疗设备和专用车辆类、消杀类、商业流通类等部分品种(详见附件1)的保供企业组织开展遴选工作。原则上,对承储相应品种的省级医药储备单位自动列为该品种省级应急医疗物资保供企业。
三、保供企业遴选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遴选条件
1.具有相关重要商品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省内企业;
2.参加遴选企业由各市推荐,具有相应物资生产(流通)能力,以及相关生产或经营资质;
3.参加遴选企业原则上需为所在市、县(市、区)保供企业;
4.参选遴选企业生产、流通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主要职责
1.保供企业应优先执行政府调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2.保供企业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保供工作,建立产品保供方案;
3.保供企业按照省经信厅有关要求按时、准确上报有关品种生产、销售、库存有关情况;
4.保供企业存在企业申报资料不实,质量、安全和保供不力等问题,暂停或取消省级保供企业资格;
5.企业同一项生产能力储备产能不能同时承担中央和省级产能储备任务;
6.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其他工作要求。
四、遴选程序
1.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评选遴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自愿填写“两书一方案”(保供企业申请书、保供承诺书、保供方案)(附件2、3、4),向所在市、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资质等佐证材料);
2.初审推荐。由各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初审,按要求将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各设区市经信局。各设区市经信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遴选标准(详见附件5),提出推荐意见,按品种对推荐企业进行排序并报送省经信厅(原则上每个品种各市推荐保供企业数不超过3家);
3.专家遴选。省经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遴选标准和各地推荐意见,经综合评定后,提出拟入选保供企业建议名单;
4.部门会商。省经信厅会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部门,每个品种原则上遴选不超过5家保供企业(省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自动列为保供企业,不统计在内)
5.社会公示。按照有关要求,将拟入选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为期一周;
6.公布名单。由省经信厅印发保供企业名单,并报省应急物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优质企业申报遴选和培育工作,严格按照遴选条件、遴选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严把企业申报材料质量,杜绝弄虚作假。
2.各地要加强对保供企业的精准服务,加强要素保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列入市、县(市、区)“白名单”保供企业;
3.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遴选全过程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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