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现就做好2022年度省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且产品应用于先进半导体、新能源、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应用奖励试点重点领域(先进半导体、新能源、碳达峰碳中和),至申报截止日之前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和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报:
1.已享受国家或省重点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产品,不能申报;
2.用于首台套装备的新材料且该首台套装备已享受过国家或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应用奖励、保险补偿的产品,均不能申报;
3.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的,不能申报。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择优奖励,其中:
(一)符合条件的国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国内重点首批次新材料,按不超过首年度累计销售并实现交付应用产品货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申报,线上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对照附件要求填写有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应内容清晰,对字迹模糊难以辨识的材料内容不予认可,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初审意见、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
(三)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四)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
(五)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参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联系人:
省经信厅材料处 董昊 0571-87058139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杨锐 0571-87058450
申报网站技术支持
黄永磊 17640176659
金承中13819091640,0571-87805317
袁浩晟 18805813505,0571-86479621
附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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