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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0日 16:35:09 发布部门: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商务建字〔2024〕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中山市组织财政收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4〕23 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特色商业街区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支持条件(须同时满足)

  1.市场经营主体经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含步行街、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商业经营面积达3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市场经营主体根据《广东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评审办法》要求,在加强规划布局、优化环境设施、提升功能品质、打造智慧建设、增强文化特色、健全管理机制、提升综合效益等七方面进行综合建设投入;

  3.市场经营主体承诺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组织促消费活动、数据采集、信息上报工作。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项目择优扶持,每年最多扶持2个项目,按照项目在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综合建设累计投入的10%给予市场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封面(详见附件1,盖章);

  (二)目录;

  (三)法人/经营者签字或签章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盖章,详见附件2);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择优扶持,请做好关于新建或改造特色商业街区情况的自评表(详见附件3)和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表中规划布局、环境设施、功能品质、智慧建设、文化特色、管理机制、综合效益、加分项等八个方面内容和相应佐证材料;

  (六)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加强规划布局、优化环境设施、提升功能品质、打造智慧建设、增强文化特色、健全管理机制、提升综合效益等七方面进行资金投入的合同、发票、银行支出凭证(需对公支付)、照片等佐证资料,相关费用需未申请过其他同类市级资金扶持,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按照附件4做好费用支出情况汇总;

  (七)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二、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

  对2022年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并从2022年至2024年6月30日仍留在联网直报平台里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资金支持。申报过同类市级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强

  2023年度,批发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零售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零售额达2亿元,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住宿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达2000万元、餐饮业市场经营主体年度营业额达5000万元,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市场经营主体全年累计获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申报过同类市级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如企业成功申请获得2023年新春惠企资金、2023 年四季度促消费冲刺专项资金或其他同类市级资金的扶持的,在全年业绩符合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后,2023年全年业绩增加的核算奖励中将扣除获得奖励资金相应月度的业绩后进行核算,提交资料以204表中填报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

  1.封面(详见附件1,盖章);

  2.目录;

  3.法人/经营者签字或签章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盖章,详见附件5);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1)申报做大项目的企业提交2022年度的入统通知书和2024年6月提交的204表截图;

  (2)申报做强项目的企业提交2022年和2023年全年业绩的证明资料(以联网直报系统中下载的204表为准,涵盖数据包括2022年和2023年的1—12月统计数据);前期已成功获得2023年新春惠企资金的或者2023年年终冲刺资金的或其他同类市级资金的,需要同步提交获得资金的涉及的统计月份的204表,同时同步修改《基本情况表》中关于“未申报过市级同类资金”的表述,声明本企业申报过哪些同类资金。

  如因开业时间/入统时间较晚,无法通过提供204表证明2022年度相应时间段的累计销售额/营业额的资料的,请企业提供相应时间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三、智慧连锁商业提升

  (一)支持智慧商业提质增效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申报单位投入建设和改造的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方面的支出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触达、精准营销、内容创意、商机管理等方面的建设,涵盖智慧收银系统和设备、自动送餐系统和设备、无人销售系统和设备、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搭建大数据驱动智慧供应链等。

  项目择优扶持,每年最多扶持5个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30%给予申报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项目需已完成,支持开票时间在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相关发票的费用。

  3.申报材料

  (1)封面(详见附件1,盖章);

  (2)目录;

  (3)法人/经营者签字或签章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盖章,详见附件6);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6月提交的204表截图;

  (6)关于项目的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费用支出项目详细介绍、项目带来的效果等;

  (7)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投入建设和改造的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方面进行资金投入的合同、发票、银行支出凭证(需对公支付)、照片等佐证资料,相关费用需未申请过其他同类市级资金扶持,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按照附件4做好费用支出情况汇总;

  (8)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二)支持连锁商业网点扩大经营规模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收银、统一配送”的直营社区商业连锁化便民设施及网点(以下简称“连锁商业网点”)。

  2.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累计开设连锁商业网点达5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达1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达3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达500家(含)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申报单位每档申报仅一次,同时采取晋档补差的奖补原则,同一个市场运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可获得100万元奖补资金。

  已在原政策(《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建字〔2019〕102号))有效期内达到相应家数并成功申报的企业不可在同档次重复申报。企业更改股东、营业执照名称,但未更改网点对外营业品牌的视为同一企业。

  3.申报材料

  (1)封面(详见附件1,盖章);

  (2)目录;

  (3)法人/经营者签字或签章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盖章,详见附件7);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6月提交的204表截图;

  (6)门店名单(包括营业执照名称、地址、成立日期的表格)以及各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7)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四、商业品牌提升

  (一)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

  1.支持对象

  (1)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市场经营主体。

  (2)在本市依法设立,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归为服务业、零售业的商圈运营主体。

  2.支持内容和标准

  (1)“首店经济”

  ①首店奖励

  对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我市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设立首个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店的经营主体并运营超过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非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品牌首店按50%给予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的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副省级城市15个、直辖市4个)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的品牌。

  ②招引企业奖励

  支持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开展投资促进和商务推介活动,加大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对其引进符合首店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认定的引入每个国际、国内独立法人品牌奖励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给予认定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品牌店按50%给予奖励,单个商圈市场运营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首发经济”

  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中山首发和同步上市新品,对发生的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50%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首发活动指品牌方或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产品品牌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3.申报资料

  (1)封面(详见附件1,盖章);

  (2)目录;

  (3)法人/经营者签字或签章的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盖章,详见附件8);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6月提交的204表截图;

  (6)a.申报“首店经济”中的“首店奖励”的提交:

  ①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在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内,提交商圈经营面积证明材料,同时,营业执照开业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截至申报日期已运营超过1年;

  ②纳统通知书:上限纳统时间为2022年及2023年期间,以纳统通知书确定的纳统时间为准;

  ③申报国际知名品牌提供在各地已开业的3家以上(含)门店资料,申报国内知名品牌的提供在各地已开业5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相应门店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

  ④提供品牌方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店承诺书;

  ⑤申报项目的门店开业宣传资料;

  ⑥申报项目的门店正常经营照片(包括门头照、店内照,水印相机拍摄显示拍摄时间)。

  b.申报“首店经济”中的“招引企业奖励”的提交:

  ①超过30000平方米经营面积的证明材料;

  ②与申报“首店奖励”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如“首店奖励”企业未申报该项目资金或未成功获批,“招引企业奖励”视为审核不通过。

  c.申报“首发经济”的提交:

  ①证明为新品首发的佐证资料,如相关新闻报道等;

  ②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中山首发和同步上市新品发生的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资金投入的合同、发票、银行支出凭证(需对公支付)、照片等佐证资料,相关费用需未申请过其他同类市级资金扶持,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按照附件4做好费用支出情况汇总;

  (7)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二)做大做强本地品牌

  1.支持对象

  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新取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复审通过的不予支持。

  (2)对新取得“广东老字号”称号的项目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予以支持,按活动实际投入(不含商品优惠及赠送礼品)给予30%的扶持,单个企业全年扶持不超过5万元。

  3.申报资料

  (1)封面(详见附件1,盖章);

  (2)目录;

  (3)由商务部、省商务厅公布的关于中华老字号、省老字号认定名单的通知;

  (4)申报开展促消费活动支持的,需要提交相关促消费活动的合同、发票、银行支出凭证(需对公支付)、照片等佐证资料,相关费用需未申请过其他同类市级资金扶持,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按照附件4做好费用支出情况汇总;

  (5)信用中国平台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如有违法违规记录、经营异常等情况,请企业同步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五、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可手写),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

  企业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s://czbt.czt.gd.gov.cn/#/home),申报流程:(1)注册(详见附件10);(2)申报“2024年度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项目;(3)申报企业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2024年8月23日下班前送到所属镇街商务主管部门。

  纸质资料须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请企业按时提交资料,逾期视为不申请。同时申报本资金政策中一至四中不同大项的,请分类单独提交申报资料。

  (二)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对项目真实性负责,特别是经营时间方面;并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完成在线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编制汇总表(详见附件11)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2024年8月28日前报送到我局(具体地址为:中山市石岐街道中山二路57号B座307室,可快递),电子表格发送到联系人粤政易。

  (三)市商务局审核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审核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意见征询及公示,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四)拨付

  专项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做好财务账目,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二)各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工作。经审计、监督或主管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3—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行为的;

  (四)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市级多个扶持政策的,申报单位可自行选择申报,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申报单位应支持商贸流通有关工作,积极配合和参与我局组织的经营情况调查和监测、行业发展调研和培训等工作。

  中山市商务局

  2024年7月26日

  (联系人:郭晓华,侯睿联系电话:89892892,8989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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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封面.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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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支持新建和改造特色商业街区项目基本情况表.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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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新建和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自评表.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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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投入明细表.xls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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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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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支持智慧商业提质增效基本情况表.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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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支持连锁商业网点扩大经营规模项目基本情况表.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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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支持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 基本情况表.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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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支持做大做强本地品牌基本情况表.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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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项目使用手册(单位端).pdf(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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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2024年度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申报汇总表.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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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线下商贸流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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