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企业〔2024〕555号
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服务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目标要求,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以高质量服务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2024年起以广西制造业中小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的方式推动企业以专业化服务促进提质升级。此前,《广西企业培优育强服务补贴券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服务券线上平台开发已基本完成。为更好完善管理办法及平台功能,现面向社会预征集签约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及2024年度服务券产品(以下简称“服务券产品”)。
一、征集范围
(一)签约服务机构。依照《广西制造业中小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的,能够参与服务券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服务券产品。由签约服务机构提供,依照《广西制造业中小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的,价格透明、服务目的明确、内容详实、核心指标可量化考核验证,用券主体购买服务券产品后能够享受补贴的,切实能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提质升级的标准化服务产品。本次征集2024年服务券产品为通用券产品,征集范围包括企业诊断服务、数字化转型服务、技术创新服务、市场开拓服务、融资服务、高阶检验检测验证服务等领域。专项券产品征集范围:融资担保服务、直接设备租赁服务(详见附件1)。
二、申请条件
(一)签约服务机构
申请签约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能为用券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促进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监理单位组织的服务抽查监督、绩效评估;同意企业支付服务券产品费用时按服务券面值抵扣等额项目服务合同款。
2.在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内合伙制企业。
3.在广西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提供的服务产品符合补贴券的使用范围,依法经营三年以上(区外服务商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主体的,新主体经营时间包含母公司经营时间),运行良好。
4.具备较强的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缴纳社保满1年的核心业务专职人员8名以上,上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区外服务商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主体未满一年的,母公司上年度相关指标可纳入计算)。
5.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服务券产品
服务券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具有完整的服务体系。
2.产品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具有相对透明的市场价格。
3.产品能够为中小企业降本增效,助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应对危机能力。
三、补贴额度与标准
(一)通用券
1.补贴额度。通用券按企业划型匹配额度(以下企业均指制造业范围内企业),服务券线上平台将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注册成功的企业进行分类定型,分档次对各型企业自动匹配年度用券额度。一般规上中小企业年度配额为每家5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广西数字化车间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企业、在线诊断结果达到数字化转型成熟度3档以上企业、广西“专精特新”专板企业、上两个年度新增进入统计名录库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年度配额为每家10万元,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瞪羚企业、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质量管理标杆企业年度配额为每家2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年度配额为每家30万元。
2.补贴标准。通用券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每个诊断服务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80%,每个其他服务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单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结算的通用券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专项券
专项券使用对象的划型、配额和项目补贴标准待定,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要求
(一)各服务机构可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
(二)请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泛发动服务机构申报。
(三)请自荐的服务机构填报《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和《服务券产品申请表》(附件3),如有单位推荐,另请填报《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4),于8月5日前将盖章后的扫描件(PDF版)及电子文档发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邮箱(gxgxtzxc@163.com)。
《广西制造业中小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后,上述申报要求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处,林晖,0771-8095236。
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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