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提高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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