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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14:43:00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收藏

  各市科技局(委)、市委人才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科协,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和省级科技孵化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支持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3月22日

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水平建设人才强省行动纲要〉的通知》(浙委发〔2017〕42号)、《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4号),加大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支持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规范管理,放大效应,在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在全球创新资源集聚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以海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及企业孵化、国内外资源对接为目标的公共性开放创新服务平台。

  第三条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构建境内外协同互动的创新创业模式、支撑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的重要创新力量。支持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创新强省、开放强省、人才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快全球创新资源在浙江的集聚和利用、提升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增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和发展动能新优势、战略资源新优势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指导、突出特色、协同发展、内外联动、全程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省支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文件和重大活动方案、协调落实支持政策等工作。

  (一)省科技厅将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纳入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统一管理,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认定、绩效评价与服务监管,负责财政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科协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审核、安排程序,指导并参与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财政经费的使用、监管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应达到以下目标任务:

  (一)成为人才、技术、项目等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地。以助力八大万亿产业、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发展新产业为目标,创新发展模式,瞄准当地顶尖创新机构、高端创新平台,开展多领域、全方位的紧密合作,吸引集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等,整合集成创新资源。借助当地领先的科技研发资源和顶级智力支持,强化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园区(开发区)、孵化器、企业紧密联系,形成高效互动的创新网络。

  (二)成为高端创业人才和项目的孵化加速中心。充分发挥海外的科技、人才、项目、信息等资源优势以及省内产业集群、创业环境、配套服务等产业优势,通过技术转移、海外项目孵化、国内产业化、基金跟进投资等多种模式,引导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先进技术项目到浙江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省内园区(开发区)、孵化器、企业等双向互动建设。

  (三)成为国际科技创新的综合服务平台。在海外创新资源引进、创业孵化、成果转化机制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在海外资源渠道建设、国内外科技需求挖掘、人才和项目培育、甄别及评价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对浙江实施“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稳步推进与所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鼓励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聚焦的产业领域自建实验室和技术平台,或与当地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共享实验室及技术平台资源,不断提升技术服务能力。

  第八条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要注意区域合理布局,在同一个海外城市一般不超过两个。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要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地方实际,各有侧重,形成差异化发展。市县配套扶持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科协等部门,组织做好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申报工作。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申报创建单位,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运营;

  (二)申报创建单位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创新孵化中心或孵化器运营、国际科技合作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才储备;

  (三)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租约,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四)申报创建单位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自收自支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五)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推进世界浙商回归,帮助我省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申报创建单位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已与多个当地科技管理机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紧密合作伙伴关系,建有高层次海外专家队伍;

  (七)对浙江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所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浙江科技创新云平台以网络在线填报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一汇总,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形式审查通过的,作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储备项目征集入库,并根据引进落地绩效择优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在申报单位做出补充承诺后,可予以容缺受理,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参照评审指南进行答辩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省内的申报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以及国别地区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判,择优提出支持建设和培育的建议名单及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省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建设和培育的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名单。

  第十四条拟支持建设和培育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名单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授予“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年度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采用事后资助、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评价优秀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给予奖励支持。每家奖励100-200万元,5年内累计奖励支持不超过三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支持与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业务相关的运营支出,包括海外孵化场所租用、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建设、行业专家聘请、行业论坛及创新创业对接活动、差旅费、科技中介服务(如知识产权、科技金融、项目落地对接等)、自建或共用实验室和技术平台及设备购置使用等,不得用于海外物业购置、项目投资、国内关联单位的人员费用。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予以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

  第十六条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绩效评价重点关注中心运营情况和对浙江的创新贡献,鼓励重大项目、人才与创新机构引进。

  绩效评价将进行百分制综合评分,计算“工作内容”“工作绩效”和“附加绩效”三部分的得分总和。其中“工作内容”达标是参与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前提条件,不达标者不参与评分。每年每批评价优秀数不超过5家,优秀单位得分不少于85分(含85分)。合格单位得分不少于60分(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内容”是由主管单位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年度工作内容进行评价,评价达标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将获得百分制综合评分中的基础分50分。工作内容达标要求包括:

  (一)海外科技项目和人才储备数量达50个及以上(项目和人才不能重复计算,下同);

  (二)参加海外创新创业活动的科技项目、人才和参加国内创新创业活动的海外科技项目、人才数量合计达25个及以上;

  (三)处于落地浙江合作洽谈中的科技项目、人才数量达5个及以上。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绩效”是由主管单位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定量评价,评价内容与评分标准包括:

  (一)“海外科技项目落地浙江”指标考核,考察完成在浙江注册公司、成立研发平台等创新机构或入孵浙江孵化机构并开展业务的海外科技项目数量,每个项目计5分,上不封顶;

  (二)“国际技术转移项目”指标考核,考察与浙江机构建立技术许可、研发等各类型合作,或被浙江企业投资或并购的海外科技项目数量,每个项目计4分,上不封顶;

  (三)“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浙江”指标考核,考察受雇于在浙江注册法人、或已入驻浙江孵化机构并开展业务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数量,每位人才计3分,上不封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的“附加绩效”是由主管单位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年度工作附加绩效进行定性打分,评价内容与评分标准包括:

  (一)“重大项目绩效”指标,考察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落地浙江,或引进全球排名前一百高校的分支机构、全球五百强企业研发中心、国际知名品牌孵化机构、海外知名创投基金等落地浙江的工作效果,以及项目落地后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定性打分,满分30分;

  (二)“公共服务”指标,考察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拓展国际合作网络、主办或协助省内机构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或帮助浙江获取中心所在区域科技产业发展动态的工作效果,定性打分,满分20分;

  (三)“帮助浙江企业走出去”指标,考察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帮助浙江企业对接海外创新资源、在海外设立机构、在海外进行融资或市场开拓等业务、在海外开展创新相关交流培训等业务的工作效果,定性打分,满分10分。

  第二十条相关标准界定:

  (一)“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指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历,在海外大学、研发机构、知名企业有研发或管理经历以及创业经历的人才(含非华裔外国人才)。

  (二)“海外科技项目”指符合浙江省战略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在国内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科技项目。

  (三)“高层次人才团队”指团队核心成员至少一人符合以下人才标准:

  (1)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者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

  (2)引进落地我省后,获评“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浙江“万人计划”、“千人计划”,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国家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

  (3)经国家或我省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一条 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应每年提交上一年度运营与绩效报告,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将作为该中心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依据。报告内容包括:

  (一)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以及场地购买或租赁材料、入驻孵化企业清单及入驻协议、管理制度、管理团队清单、财务报告等。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上一年度引进浙江的创新创业人才清单及佐证材料等;

  (三)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上一年度引进浙江的科技项目(含落地浙江、实现国际技术转移、重大项目或平台机构等)清单及佐证材料,含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等;

  (四)海外创新中心上一年度为浙江省企业提供国际创新服务的清单,含合作协议、服务合同等佐证材料;

  (五)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上一年度在扩展国际合作网络、举办创新创业活动、获取科技发展动态等方面的业绩清单及佐证材料;

  (六)其它促进浙江科技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借助浙江科技创新云平台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依托网上技术市场等加快建立浙江省海外创新资源对接服务平台,形成双向互动的人才、项目需求和信息发布长效机制;根据市县和园区(开发区)、孵化器、企业等需求,经常性组织境内外对接活动,放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辐射效应,推动更多的海外优秀人才和成果落户浙江;组织开展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形成共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申请重大事项调整的,需书面提交申请,经申报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与我省科技大市场、园区(开发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孵化器、创投机构和企业等紧密合作,支持建立常态化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先进技术项目专家咨询、对接转化机制和渠道,充分发挥辐射效应,打造面向全省的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网络。

  第二十五条支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立与省内园区(开发区)、科技孵化器等的联动机制,实现双向互动、融合发展,持续引进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人才和项目落地浙江,探索建设承接在境外孵化成熟的高层次人才、高科技项目的科技创新产业园。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联合相关部门对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的建设发展给予指导支持,力争“十三五”期间培育建设一批在海外科技项目落地、高端海外人才引进、扩大科技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成为浙江国际创新资源的重要来源,建立起海外团队当地孵化、创新企业引进孵化、新兴产业引进育成的全过程链条。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将把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纳入我省与相关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框架,优先推荐和倾斜支持申报与承担国家及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二十八条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支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发展的政策模式,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推荐的优秀人才和项目建立评审绿色通道。积极总结和交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

  第二十九条大力引导社会资本和产业基金参与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采取海外项目离岸孵化与海外创业投资一体化的平行基金服务模式提供金融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保厅、省商务厅、省科协等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责任编辑:spider-zhe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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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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