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落到实处、引向深入,推动“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实施科技新政,切实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应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20年12月31日前);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扣除或进行加速折旧。
二、加大企业研发引导力度。省财政根据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500的企业作为因素分档计分,对市县进行奖励。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经审核后,市、县(市、区)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发挥省市县联动作用,引导企业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落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考核。
三、优先支持实施科研项目。省科技厅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实施、研发平台建设等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支持力度。对传统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以及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平台、人才项目等)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市县科技部门参照本规定提出相应举措。
四、持续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个性化辅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对后备库入库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奖励。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支持有创新需求的企业申领创新券,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有研发经费支出作为创新券扶持的重要条件,鼓励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省财政对提供服务的省级创新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支持龙头企业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落地,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统计体系,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由高校院所自主管理、规范使用。支持高校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鼓励科研人员承接横向项目的政策举措和分类评价标准。改革省级科技项目立项机制,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自主验收合格后,可视作自筹资金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六、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材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从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七、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浙江制造精品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示范应用,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提高技术装备研发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升创新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加强供需对接,形成市场需求与研发示范相互促进的格局。
八、不断强化科技金融支持。省创新引领基金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生命健康,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创新项目、科创板重点培育企业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未来新兴产业。
九、优化完善办税申报流程。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落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直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技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十、建立专人专岗服务机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应落实专人,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实时答疑解惑、消除顾虑。市县科技部门应安排专人,组织力量开展辅导,帮助指导企业完善研发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账务归集,规范基础资料管理。
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分析服务。省市县科技、经信、教育、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调查,在台州市开展先行先试,解剖麻雀,摸清政策落实情况,并提出进一步落实各项创新政策的举措。通过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和上门服务,全天候、立体式地帮助企业及时掌握统计监测方法的变化,掌握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有关研发经费等指标口径的联系和差异。针对企业需求,及时整理发布有关统计监测数据。
十二、强化考核评价督促落实。把研发经费投入和强度作为核心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实施科技新政、构建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等考核评价工作,分解任务、量化考核、加大权重。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将R&D经费投入强度作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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