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要求,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和裁量基准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和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和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科发政〔2015〕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附件:2.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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