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经商局、金义新区经信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将《金华市区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3日
金华市区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
(三)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1.市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2.市区小微企业园培育升级奖励;
3.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4.市区企业服务券补助;
5.金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运营考核奖励;
6.市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培育奖励。
(四)市、区财政应将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市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和小微企业园培育升级奖励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奖励标准、条件和流程
(五)市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包括:“小升规”(含月度升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励。
1.“小升规”(含月度升规)企业的奖励
根据《意见》第十三条:对首次实现年度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实现月度纳统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升规纳统后两年内,产值均实现正增长且增幅高于市区平均的,工业产值较上年增长部分,每增长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小升规”企业指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企业,具体以省经信厅文件为准。
2)“月度升规”企业是指当年升规的月度入统企业,具体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3)“小升规”企业纳统后两年内,当年没有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不再享受后继奖励。
4)“小升规”企业纳统后两年内,产值均实现正增长且增幅高于市区平均(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下同)。工业产值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若第二年产值正增长但未高于市区平均,第三年产值正增长且增幅高于市区平均的以第一年产值增长部分给予奖励;若第二年无增长且为负第三年不纳入奖励名单。
5)“小升规”企业曾被统计部门列入过“小升规”企业名单,为非首次“小升规”企业,不予奖励。
6)“小升规”企业自主申报、各区初审、市级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后公示,市级复核后兑付。
2.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励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首次入选(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20万元。
1)对首次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20万元奖励,以上荣誉复评后落选重新认定,非首次,不予奖励。
2)本条为荣誉类奖励,企业所获得荣誉可分别享受政策奖励。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认定文件免申即兑。
(六)市区小微企业园培育升级奖励
根据《意见》第八条: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200万元。首次获评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创建名单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成功认定的,再奖励50万元。首次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和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园区星级评定实现晋级的,按累进差额给予奖励。首次复评获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经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规上企业密度在1家/10亩以上,且规上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园区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家的奖励。
1.对园区星级评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
2.小微企业园内规上企业总数新增认定,以净增数为准,且满足园区规上企业密度在1家/10亩以上。
3.小微企业园内新增专精特新企业总数新增认定,以净增数为准。
4.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和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根据认定文件免申即兑;小微企业园净升规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净增奖励由园区自主申报、各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市本级兑付。
(七)全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奖励
根据《意见》第十五条:全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资金根据获奖文件免申即兑。
(八)市区企业服务券补助
根据《意见》第二十九条: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服务券推广,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市场拓展、信息化服务、知识产权等服务。
1.财政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服务券的使用,其中派发企业370万元,服务券工作经费预算30万元,主要用于服务券的发放、使用指导、核查、备案、结算、监管及签约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等工作。
2.服务券申领主要对象: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小升规”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下重点企业、入围市“双创”大赛决赛企业、经省认定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等(范围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适当调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小微企业园建设运维质量评价D类的入园企业不参与申领。
3.服务券使用范围为技术创新服务、市场拓展、信息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财务指导、法律服务、小微企业园公共服务等。科技创新券补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服务券补助。
4.服务机构应在金华市区登记注册,入驻“金华企业之家”平台,具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以及提供服务须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
5.服务券申领和使用:“服务券”企业申领额度分两类,其中省隐形冠军企业、新上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领额度为1万元,其他企业申领额度为5000元。每笔服务券抵用额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80%取整计算。单家服务机构接纳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25万元。服务券设置一定的有效期,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原则。
6.兑付流程:服务机构在“金阳光系统”自主申报,第三方机构核查、市经信局抽查后兑付。
(九)金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运营考核奖励
根据《意见》第二十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运维平台获得省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省厅考核文件免申即兑。
(十)市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培育奖励
根据《意见》第二十九条: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认定文件免申即兑。
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需在金华市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业团队,依法经营两年(含)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按章纳税、信誉良好,并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
三、附则
(十一)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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