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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4年南京市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5日 09:22:07 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为推进我市国际/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加快集聚国际/港澳台创新资源,根据《关于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10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需求,经研究,现将2024年南京市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类别

  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包括面向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联合研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海外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项目。

  (二)申报条件

  1.联合研发项目,支持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市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或市属三级医疗机构面向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围绕我市4大支柱产业和“2+6+6”创新型产业技术创新需求,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先支持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其中,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开展技术研发项目应坚持临床导向,瞄准国际前沿,围绕各医院重点优势和特色专科,实施重大、常见、多发疾病的联合研究,提升我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大、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2.技术服务项目,支持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运营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围绕南京各类创新主体国际化发展需求,拓展合作渠道,开展跨国(境)技术、成果、项目转移转化和创新资源的对接服务工作、开展相关活动,有效促进国(境)外先进技术、科研成果、人才团队在我市的转移转化和集聚。

  3.海外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项目,支持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5年内在境外以收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本地化利用海外人才与创新资源,根据其海外投资规模、上一年度(2023年)研发投入及成效等绩效给予一定额度的年度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境外已完成研发机构收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且未获得2022年度和2023年度南京市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的;优先支持5年内(2019年6月30日之后)设立研发机构的申报单位;

  (2)在境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

  (3)在境外设立的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研发项目;

  (4)申报企业运行情况良好,依托在境外的研发机构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有效提高南京企业的研发、创新水平,获得一定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三)支持方式

  经评审,结合年度经费安排,择优支持。其中“联合研发项目”“技术服务项目”给予每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中牵头单位预算总额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与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前补助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到位、合同到期后验收;“海外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项目”择优给予每项最高200万元的年度绩效奖励,后补助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到位。

  (四)主管部门

  江北新区科创与大数据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市卫健委是市属医疗机构项目主管部门。

  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

  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主体应为2023年6月30日之前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完成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运营的单位。其中:

  联合研发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与国(境)外合作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交流实践,并就合作项目已签署合作协议,中方参与单位之间也需签署合作协议。

  技术服务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优质的国(境)外合作渠道,为南京各类创新主体服务业绩良好,有明确的技术服务章程和业务发展规划,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有技术服务收入或相关业务投入。

  海外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项目,申报主体应是在境外投资建设研发机构的南京企业,其对设在境外的研发机构有控股权或享有孵化成果的支配权。

  (二)申报要求

  1.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限报1项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同一市属医疗机构限报3项)。

  2.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联合研发类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联合研发合作协议应规范严谨,签字盖章齐全有效,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分工,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同时明确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外文协议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无公章的国(境)外机构须由机构负责人签字或有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申报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盖章件)。

  4.联合研发项目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境内外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种质资源等方面合作的,须事先履行境内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的,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需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涉及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海外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负责人,须如实填写《南京市海外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或海外注册证明)、机构章程、投资证明、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研发团队、研发设备、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等情况说明。再次申报绩效奖励的申报单位,要重点突出研发机构持续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成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6.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追回奖励资金,将相关申报主体和个人纳入“失信名单”。申报单位应配合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准备做好现场审计核查工作,技术服务项目申报单位还应做好项目答辩准备。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22〕14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前补助项目的立项项目,应按要求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按期执行项目并接受验收与管理。海外研发机构/境外研发机构绩效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研发机构建设运营。

  7.申报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推荐。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与真实性、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汇总推荐(详见附件)。

  8.本计划项目不受理涉密项目,申报材料中有涉密、敏感信息的需进行脱密处理(但必须保留体现项目重要信息的表述)后再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查。

  (三)有下列之一及以上情况的不得申报

  1.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应结未结或两年内有被终止的;

  2.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国家、省、市在研的相同内容项目或有市级在研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

  3.申报单位存在失信记录行为的;

  4.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申报单位两年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或现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申报方式

  (一)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宁企通”平台(http://nqt.nanjing.gov.cn/)激活企业账户并登录,填报申报项目类别相对应的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可实时查询项目申报进度。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登录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jkjjh.cn/)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经市级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材料进行装订。

  (二)市属医疗机构项目申报人在“宁企通”提交后,需经单位管理员审核,单位管理员登录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jkjjh.cn/)进行审核。

  (三)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按申报书封面、项目信息表、信用承诺书、申报书正文、附件材料顺序左侧装订,一式五份(纸质封面,平装订),并按要求签章齐备。

  四、申报时间、地点

  (一)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00至8月30日17:00,逾期将无法提交;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9月4日17:00,逾期将无法推荐。

  (二)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6日17:0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2区市科技局A233-A234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请报送材料人员携带市民卡或身份证)。

  (三)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韩雨025-68505761

  郁勇025-68505234

  申报系统咨询:

  “宁企通”注册、申报技术咨询电话:025-68505888

  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025-84810000转8839

  申报指南说明:

  国际合作处 方理国 025-68786270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9日

附件下载
2024年南京市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推荐汇总表.doc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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