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9号)和《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24〕7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2024年7月29日开始,至8月9日结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针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检查方式和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由宝安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确定“无证经营”检查对象,实施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名单进行查前公示(附件)。
三、检查工作要求
列入专项检查名单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就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反馈说明,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专项检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如有);
3.提供代理记账业务相关财务资料(包括发票、合同和会计报表等);
4.其他检查组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处理处罚
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宝安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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