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7月4日
海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6号)、《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琼府办〔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省级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三)统筹集中使用。省级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市县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治理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治理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建议,依法下达预算;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市县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组织开展对市县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审核市县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本地区治理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第五条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六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中央财政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中央财政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中央财政奖补20亿元。
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中央财政奖补3亿元。
以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发生调整时,省财政厅相应调整下达金额。
对于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项目,省财政厅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结合项目进展及省级、市县财力等情况统筹安排省级资金予以支持。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原则上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市县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市县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
第八条 治理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治理资金预算情况及年初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情况,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组织相关市县按规定报送项目资金需求,并将行业审查意见、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及项目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额度及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对市县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支持的项目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四)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下达预算后,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九条 治理资金将按照转移支付管理规定提前下达。提高市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年初预算经市县人大批复后即可形成支出。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级财政下达的治理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商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审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章 资金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审核。执行中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要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以及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研究是否需要完善下一阶段政策。《海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琼财资环规〔2022〕23号)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有关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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