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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4日 10:06:57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收藏

临高、琼中、白沙、屯昌、乐东、东方市(县)财政局,省林业局(白马岭林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红华农场、龙江农场):

  为加强乡村振兴普惠性和区域性政策资金监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摘帽不摘监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的要求,以及我省财会监督工作安排,省财政厅决定于2024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派出检查组开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农规〔2021〕10号)、《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琼财农〔2022〕370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组织化产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琼财农〔2023〕238号)、《省委组织部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琼组通〔2023〕23号)、《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琼财农规〔2023〕6号)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实施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市县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衔接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农林场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项目实施情况,如发现重要违法违规线索,可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其他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检查衔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支持的产业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金分配拨付情况。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应年度要求;资金分配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资金长时间滞留在财政部门的现象;是否存在以拨代支、超进度付款等抬高支出进度的问题,重点核查已拨付资金是否全部形成实际支出、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是否存在沉淀趴窝的问题。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并落实产业项目资金支付审核内控制度;项目实施主体是否设立专户、专项核算产业项目资金收支,支出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违规扩大整合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实际用途超出全部整合资金的原定用途),是否将衔接资金(整合资金)用于负面清单事项,是否将资金用于非涉农产业项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违规问题;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是否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按规定用于行政村内的村集体经济项目。重点关注依托龙头企业实施的产业项目是否按要求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完成资产确权移交到村集体;未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是否履行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保障产业项目资金安全。

  (三)项目库管理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项目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设置是否规范合理。

  (四)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产业项目是否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是否存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落实不到位、联农带农机制单一、不按规定兑现农户补助等问题;产业项目监管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两拖欠”问题,是否存在因工期延误、施工质量等影响项目发挥效益的现象;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否符合规定;绩效评价工作是否规范,建成项目资产是否闲置或者低效运行(未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资产合作到期资金回笼到村集体后的使用监管措施,回笼资金是否未按规定继续使用、存在闲置趴窝问题。

  (五)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对2021年以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专项检查、财政监管、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等各类监督管理发现的项目和资金问题全部整改销号,是否存在应改未改、敷衍或虚假整改的问题,是否对典型问题进行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三、检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本次检查对象为临高、琼中、白沙、屯昌、乐东、东方6个市县,以及红华农场、龙江农场、白马岭林场。共设3个检查组,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一)第一检查组

  检查市县(农林场):临高、东方、红华农场

  组长:陈  宏

  成员:牟海川、许变变、晏啸峰、会计师事务所4人

  (二)第二检查组

  检查市县(农林场):琼中、屯昌、白马岭林场

  组长:马  喆

  成员:许杏芬、邢维婷、会计师事务所4人

  (三)第三检查组

  检查市县(农林场):白沙、乐东、龙江农场

  组长:严  薇

  成员:曾金泽、符玉君、会计师事务所4人

  四、时间安排

  (一)实地检查(7月23日—8月18日)

  各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编制检查底稿,向被查市县和农林场出具征求意见函。

  (二)反馈意见

  被查市县和农林场在收到检查组的征求意见函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三)整改报告

  被查市县和农林场在收到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30日内,报送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

  五、相关要求

  (一)积极配合检查。被查市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应指定熟悉业务人员与检查组对接,提前准备需提供的资料,检查进点时一并完整、真实提供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客观反映落实政策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配合开展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或拒绝检查,切实保障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抓实问题整改。被查市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主体要增强责任感,对检查发现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即查即改;及时细化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整改措施,推动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不断强化源头控制,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堵塞漏洞,杜绝屡查屡犯。

  (三)严格遵守纪律。被检查单位和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各项纪律和工作要求,相互监督,坚决杜绝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要求等行为。

  附件:被查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0日

  1. 本单位衔接资金、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2. 本单位乡村振兴领导小组2022、2023、2024年度审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会议纪要、公开台账等相关资料。

  3. 本单位2022、2023、2024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含调整方案)。

  4. 本单位2022、2023年度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

  5. 本单位2022、2023、2024年度衔接资金(含整合资金)项目收支台账(支出台账需要到终端)。

  6. 本单位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监测对象台账。

  7. 本单位2022、2023、2024年度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衔接资金(含整合资金)实际到位、分配、拨付情况表(按乡镇、项目列示),以前年度结转结余等相关资料。

  8. 近3年市县涉及乡村振兴领域问题的纪检通报、审计报告、财政专项检查行政处理决定、财政监管、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等相关资料。

  9. 近3年市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专项检查、财政监管、资金绩效评价考核、上级督导、市县自查发现的涉及乡村振兴领域问题整改台账。

  10. 检查组重点抽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入库、招投标资料,以及合作协议书、验收报告(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供)、支出明细账、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绩效目标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11. 其他相关资料。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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