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实现类脑智能企业认定备案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类脑智能产业支持】中规定的企业,该等企业在申请相关支持前须向福田区科技创新局(下称“区科创局”)申请认定备案以认定其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等要求。
第二条:认定备案流程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申请文件→区科创局形式要件审查→区科创局交由外部专家评审打分→区科创局(下称“主管部门”)综合评定通过后,交由区科创局局务会研究决定企业认定备案情况。
第三条:认定备案统一采取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客观评审+专家评审综合打分的方式,评分标准如下:
(一)材料客观分值:总分100分,主管部门核查企业申报材料中创新能力指标(包括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科研项目承担)、研发投入情况、人才队伍(包括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员工人数)、项目融资(社会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依据评分标准进行初审并由专家复核初审结果,企业得分大于等于60分方可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分值:总分100分,由3位技术专家、1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审阅企业申报材料,对企业创新能力、发展能力、应用能力等,进行独立评分,企业得分为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
(三)企业最终得分:材料客观分值乘以60%+专家评审分值乘以40%,总得分≥70分的,给予企业认定备案;总得分<70分的,不予企业认定备案。
第四条: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按照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进行选取,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已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评审专家库中,评审专家的任职条件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三)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学风严谨、信誉良好,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或被相关行政部门立案调查;
(五)与被评审对象不存在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五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被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赠品等任何形式的贿赂,不得接受被评审对象的宴请;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权依法依规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不当干预。
第七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行业相关标准制定并有权不时修订相应的材料客观分值表、专家评审表、专家承诺书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根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企业数量合理组织安排专家评审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为专家的评审工作提供时间、场地、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相关规则、程序,依法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十条: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家资料保密,不得泄露专家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篡改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与某一项目申请者串通,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专家评审费、劳务费;
(十)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赠品等任何形式的贿赂;
(十一)不得接受被评审对象的宴请;
(十二)不得涉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认定备案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发现评审专家或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方案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或区政府举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福田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建立认定备案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将评审意见和备案结果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本方案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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