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试行期已满,为满足监控化学品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7号)等法规和规定精神,我厅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监控化学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正式颁布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024年8月5日前联系反馈。
联系人:张英伟
联系电话:0451—82804918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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