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办规〔2024〕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联系人:刘彬,联系电话:328931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市委和区委工作部署,锚定建设科技强区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财政资金试行“补改投”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274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以区级财政资金作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资金(下称“直投资金”),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释义
区财政资金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区财政资金对被扶持企业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的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的高端人才,其所创办企业具有高成长特点,能够经受市场考验,具备新质生产力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能够带动本区产业发展,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组织架构
成立增城区直接股权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讨论直投资金投资项目等职责,统筹本办法实施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创新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开发区科技创新局主要领导、区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讨论直投资金投资项目方案及名单;
(二)讨论直投资金投资项目股权退出方案;
(三)其他需讨论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由分管科技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二)建立项目评选、监督等管理机制;
(三)统筹组织实施日常工作;
(四)承办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本办法所需的专项资金,并组织指导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直投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由财政、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
第五条 实施原则
直投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规范管理、滚动使用”原则,确保直投资金使用规范、依法合规、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标准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人才+项目”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产业领域属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超高清视频与新型显示、生物医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现代种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入驻增城侨梦苑园区的人才项目,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赛(含)以上获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经认定省级以上(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评审类
1.项目团队需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人为项目带头人,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领域符合第六条要求,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化前景好,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吸附转化前沿科技成果;
(2)企业在增城区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10年(成立时间以注册时间为准,迁入企业以变更注册地址时间为准),或承诺在入选后3个月内在增城区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团队所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少于100万元;
(2)项目核心团队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30%;
(3)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结构合理;
(4)企业在本区拥有至少100平方米的研发生产场地,且有全职员工不少于4人,其中团队成员2人以上。
同等条件下,直投资金优先支持已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
(二)免评入库类
1.上级科技项目。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颠覆性技术重点项目、国家科技奖项目等立项项目,以及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含)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含)的项目,在本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可直接申请进入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库。
2.风险投资项目。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企业在近两年获得上市企业、投资机构等累计1500万元以上投资且在近一轮融资中投后估值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其中上市企业、投资机构等出资应已实际到账,可直接申请进入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库。
第八条 支持标准
经区政府审定的直投资金投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直投资金支持,政策有效期内最多支持不超过30个项目,其中每年最多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作为直投资金出资人代表持有项目股权。
第九条 其他支持
(一)安居支持。经本办法确定的直投资金投资项目团队可申请免租入住区内人才公寓,其中人数不超过5名,包括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支持不超过3年,安居支持由区住建部门从本区人才公寓房源中统筹安排。当房源情况无法满足直投资金投资项目团队应享受的标准时,可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人才支持。直投资金投资项目团队成员符合《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奖励服务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人才,可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业绩奖励、子女入学支持、配偶就业支持等奖励与支持。
(三)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各级科技信贷风险损失补偿相关政策,为直投资金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四)项目推报。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等各项扶持政策。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条 机构选取
按照有利于项目管理和发挥资金效益的原则,区科技主管部门公开遴选1家具备股权投资经验等实施条件的类金融国有企业,作为直投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并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委托管理资金数额和管理方式、运作程序、委托期限、权利与义务、委托管理费用核定、绩效评价等内容。受托管理机构可安排其全资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与被投企业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并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管理直投资金账户,并定期报送账户运作情况;对被投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申报受理、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作为直投资金出资人代表持有被投企业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并负责投资协议签署、资金拨付、实施跟踪、资金回收、核销处置和相关诉讼等事宜。具体包括:
(一)对被投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按股权投资协议出资至被投企业,确认和管理资产权益;
(二)原则上不干预被投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向被投企业派出董事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鼓励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每年6月前将项目进展情况,被投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投资协议履行情况等向区财政部门和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直投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配套出资
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参与或管理的基金、自有资金等,对直投项目以直投资金数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1比例进行股权跟投。
第十三条 直投资金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直投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出借、抵押、担保和质押融资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金用于上述用途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按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赔付损失。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费用
区科技主管部门须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包括运营管理费、外部中介费、效益奖励三项费用。上述具体费用在委托管理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五条 评选方式
根据项目类别,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库:
(一)项目评审类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选出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公告并组织实施,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库;
(二)免评入库类项目直接进入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库。
对通过上述方式进入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库的,经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交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开展项目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审查
受托管理机构对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库名单开展初步研判、尽职调查等工作,确定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初步名单;与项目方开展投资谈判,包括洽谈投入方式、投入金额、占股比例、退出方式等,确定直投资金拟投资项目名单,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尽调报告和股权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报小组办公室;由小组办公室将项目投资方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定
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直投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确定直投资金投资项目名单,由小组办公室将结果上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小组办公室将直投资金投资项目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项目投资程序。
发布申报公告至确定直投资金投资项目名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项目投资
第十九条 直投资金投资程序
(一)协议签订。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企业、责任股东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被投企业在增城区经营年限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责任股东签订股权处置责任书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责任股东有关股权处置责任,约定在股权退出、被投企业清算、项目违约、股权结构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时责任股东的责任。
(二)资金拨付。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书面提请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股权投资资金,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出资至被投企业的指定银行账户,需为直投资金专用账户。
(三)支出范围。直投资金限用于项目组织实施与研究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具体包括: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设备费、材料费、场地费等。
第二十条 投资比例
直投资金原则上在被投企业占股不超过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被投企业属民营企业的,获得国家、省、市、区财政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占股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权的50%。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
受托管理机构督促被投企业在投资完成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完成企业变更登记。
区财政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在完成股权投资后,受托管理机构将股权投资协议、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权变更登记文件、出资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和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台账
受托管理机构、被投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直投资金使用台账并动态更新,包括被投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股权投资协议履行情况等,并由受托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前书面报区财政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期限
项目管理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管理期开始时间以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延期,项目无法如期进行直投资金退出的,应于距项目管理期结束3个月前,由被投企业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经研判后报小组办公室,由小组办公室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延期时间每次最长不超过一年,每个项目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
被投企业应严格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按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及时申请财政资金退出,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项目进展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一)被投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项目带头人或前五大股东发生股权变更的;
(二)被投企业的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企业章程等工商信息发生变更的;
(三)因项目研发路线、研究方法等调整导致设备、仪器变更,需要新购置或租赁的;
(四)项目核心团队人员变更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受托管理机构的事项。
第七章 项目退出
第二十五条 退出方式
直投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退出,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充分尊重被投企业意愿前提下协商确定退出时间和方式,原则上需在10年内完成退出。
第二十六条 退出程序
(一)被投企业属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清算解散等方式之一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直投资金退出申请书;
(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退出时机成熟的,及时向小组办公室提交股权退出方案。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对直投资金退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将退出方案及审计情况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第二十七条 转让价格核定
直投资金可参照以下方式核定转让价格:
(一)5年内(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
(二)5—7年(含7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对应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收益(从投资期满5年的次日起计算)之和;
(三)超过7年退出的,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八条 收益分配
直投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取得收益,包括股份分红、优先股股息等,可由受托管理机构用于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滚动投入,或由区财政部门安排集中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 让利机制
对非上市被投资企业,直投资金可参考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投资惯例,采取溢价入股、优惠股息、约定较低退出回报率、降低股权回购价格等方式,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条款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条 项目终止
被投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主动退出:
(一)被投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企业或责任股东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三)直投资金拨付至被投企业账户超6个月,但被投企业仍未开展实质性业务;
(四)被投企业项目带头人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预期目标;
(五)被投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或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3个月;
(六)其他受托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主动退出,并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经研判认为确有必要主动退出后,向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退出方案,由小组办公室向被投企业发送项目终止预通知,被投企业对预通知事项有异议的,须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佐证材料,由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审核。
确需执行退出的,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直投资金专项审计,将退出方案及审计情况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后公示项目终止信息,下达终止通知书,经审计需退回直投资金的,被投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涉退资金退回区科技主管部门指定账户。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自评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管与指导,重点加强对投资程序规范性的把关审核。每年6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及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提交上一年度直投资金管理情况报告至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托管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团队配置、专账管理情况;
(二)直投资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三)被投企业的项目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完成、产业化进度等项目进展情况;
(四)被投企业经营业绩情况、重大经营决策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直投资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在管资金退出计划;
(六)受托管理机构为被投企业提供投后管理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与监督
被投企业及项目相关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按职责加强对被投企业的日常监督,确有需要时,被投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合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原则上仅对直投资金整体和受托管理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可依法延伸至被投企业。如需开展现场检查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并加强统筹衔接,防止加重被投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风险防控措施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跟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当被投企业及项目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等事项时,要及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严禁被投企业以区财政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或变相实施政府融资行为,被投企业对外投资、担保等均作为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
第三十四条 尽职免责
鼓励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工作领导小组带头担当负责,旗帜鲜明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坚持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解放思想、迎难而上、务实进取、守正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五条 损失处置
直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不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直投资金,在国有资本经营考核中予以单列管理,不承担和享受直投资金损益,区国资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直投资金不作增值保值要求。直投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逾期未收回直投资金、转让价格低于本金,或被投企业破产清算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的,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认定直投资金投资项目资产损失,该损失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和核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被投企业,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区其他人才项目扶持政策条件,扶持方式又属同一类型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入选的区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扶持仍按原扶持方式执行。处于项目执行期的区创业领军团队、区创新领军团队(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不可再叠加享受本支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政策条款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规模和运行情况适时开放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执行年限具体以约定时间为准;被投企业管理按照已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继续执行;完成所有项目退出前,工作领导小组不因机构改革、人事变动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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