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对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市科技局起草了《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至8月1日,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8月1日前以邮件的方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市科技局产学研处高志伟;电话85681559;邮箱:czkjj_cxy@163.com。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3日
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五)创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辖市(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市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制定市工程中心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
3.负责市工程中心建设的业务指导;
4.负责制定市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市工程中心的申报组织和推荐;
2.负责本地区市工程中心认定后的运行管理;
3.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市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七条申请市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放宽至3000万元,农业企业可以放宽至2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3.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化试验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5.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6.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件。上年度专利申请不低于1件。
7.已建有县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8.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目标,拥有技术研发创新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9.按照江苏省统计局要求,每年如实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未填报的不能申报。
10.近三年未发生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第八条依托单位原则上在同时期只能建有一家市工程中心。
第四章认定
第九条市科技局对市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无法提交完备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市科技局对依托单位进行信用审查,根据认定要求对市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初审后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申报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认定市工程中心名单,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三条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常州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章管理和评价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集聚创新人才,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测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加强与本领域高校院所、重点企业等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六条市工程中心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7人,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依托单位主要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市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等。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市工程中心评价要求,对新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的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对认定的市工程中心每三年评价一次。
第十八条市工程中心应当根据通知要求编制自评价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市工程中心进行核查,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章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市工程中心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备案:
1.市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工程中心已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变故,市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3.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市工程中心继续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发挥支持作用的;
4.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工程中心资格:
1.依托单位因故关停并转,或已被市监管理部门注销导致市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实施的;
2.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逾期未参加评价的;
3.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4.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终止和被撤销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常科发〔2018〕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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