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公示2023年度年报。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公示,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指示精神,按照《关于印发云浮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云市监科字〔2021〕221号)和《云浮市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观察期”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辖区内逾期公示2023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在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公示2023年度年报,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市辖区未在2024年6月30日规定期限内公示2023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即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或粤商通APP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并依法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或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执法观察期限内仍未公示2023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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