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联财审〔2024〕14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原则
(一)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须同时符合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
1.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2.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3.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二)政策享受时限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4.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相关流程
(一)组织发动。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二)企业申报。相关企业自评符合享受条件,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申报。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申报企业应从申报系统中生成“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总公司)”(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系统中上传。
(三)名单确定。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2024年度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名单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推荐并由省级部门汇总确定。
1.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航空港区由郑州市进行审核和推荐),于2024年7月起每月18日前(2024年7月份可于7月20日前)将四部门联合盖章的纸质版企业名单扫描件PDF版和EXCEL版发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务审计处邮箱(gxtcwc2020@163.com),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的视为本月不申报。各地市当月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的企业名单须与邮件报送名单一致,名单不一致的省厅当月不予汇总推荐。
2.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3.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4.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每月汇总地市上报名单并将汇总名单发至省级科技、财政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省税务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系统中共同审核确定当月通过申报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于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日常监督管理。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合力。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好国家文件有关要求,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联络机制。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跟省厅对接,及时获取地市系统登录账号并组织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
(三)加强情况跟踪。各地市要及时跟踪企业有关情况,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尽快沟通解决审核中存在问题,如在工作中有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向省级部门报送。
联系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371-65509815
省科学技术厅 0371-65907273
省财政厅 0371-65808805
河南省税务局 0371-8190621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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