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量基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对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申请的(273.15~903.89)K温度副基准装置等8项国家计量基准名称和技术指标进行变更,现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见附件)。公示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
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实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量值处邮编:100088。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25。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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