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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加大支持科技创新优惠力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3日 09:56:22 发布部门: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收藏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发展基础研究,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相关公告,推进科技创新惠企政策扎实落地,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税务局温馨提示各相关企业和单位: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2022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四、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享受新政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享受税收优惠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各单位如有相关科技研发问题,请致电0791- 86254241进行咨询;有相关税务问题,请致电0791-12366进行咨询,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再次衷心感谢各相关单位为科技创新作出的积极贡献!

  附件:

  1.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3.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spider-jiangxi)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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