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7号),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8月1日(10个工作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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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19日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中的典型带动作用,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是指在推进产品设计、制造设备、生产管理数字化,增强生产管控协同、市场响应、产业协作等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能够引领带动更多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数字化新技术、新模式。
第二章支持标准
第三条每年认定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省级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四条每年集中组织奖励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技术和财务审核,基于评价内容及认定标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提出拟认定年度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名单。
(三)拟认定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指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或评审专家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七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八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九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和贡献,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制定衔接配套政策,错位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鼓励企业所获资金用于奖励在数字化示范标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人员。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细则执行期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7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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