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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5:51:08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藏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统称集团。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及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集团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依法推动所属企业建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指导与工作监督。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集团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规、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置、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本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集团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

  第七条 集团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集团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与法务管理部门沟通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八条 集团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集团应当结合实际健全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条 集团应当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一条 集团收到法院(仲裁机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履行审签分件流程时,应同步将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送法务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集团发生案件应当根据组织职责和管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案件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应当结合国际化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机制,加大涉外案件处理力度,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 集团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案件。同一集团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集团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针对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集团应当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动态跟踪进展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七条 集团应当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全过程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八条 集团应当将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集团应当建立上下贯通、全面覆盖、实时监测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集团应当按月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于每季度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季度案件管理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集团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集团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纠纷产生原因(案由)、当事人基本信息、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

  (二)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疑难点、争议点;

  (三)具体诉讼(仲裁)方案,包括:涉案法律关系分析、应对措施、诉讼思路、风险分析等;

  (四)总法律顾问针对案件所开展工作情况;

  (五)代理律师选聘情况,包括选聘方式、个人业绩、专业特长、代理方式等;

  (六)是否存在违规情形;

  (七)集团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集团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后,由集团主要负责人签发,内容包括:

  (一)案件处理过程;

  (二)经验与教训;

  (三)根据案件对集团经营管理、业务模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总结,以及采取的完善措施;

  (四)集团认为需要总结的其他内容。

  在提交总结报告时,应将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集团应当将所属企业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不同集团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或仲裁环节前,应当先报市国资委指导协调。

  不同集团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在合法和保护国有资产的前提下充分协商解决。其中,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案件,可在集团协商的基础上,由双方集团共同报市国资委协商解决。

  第五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应当完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选聘方式,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总法律顾问应结合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集团有关制度及工作流程规定,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统筹推进选聘工作。

  第三十条 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需重点关注代理律师个人的过往业绩、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律师行业奖惩以及与案件实际需要的匹配度等因素,并结合律师提出的诉讼(仲裁)方案予以综合判断。

  在选聘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对代理律师人选提供的诉讼(仲裁)方案应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明确案件代理律师后,集团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案件工作方案及诉讼(仲裁)方案相关内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案件处理的工作要求、代理律师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付款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总法律顾问应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法务管理部门应结合案件实际及企业需要,积极会同代理律师开展有关工作,准确掌控案件处理进程。

  第三十二条 集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 集团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工作效果、资信状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集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风险代理,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励机制,明确条件和标准,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本集团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或经验教训,可通过案例形式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集团应加强对集团及所属企业败诉法律纠纷案件的总结。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集团应整合合规、法务、业务及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分析败诉原因、存在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定期报送相关工作材料。

  第三十八条 集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对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对集团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在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国资监管机构,重庆经开区国资监管机构,万盛经开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下载
渝国资发[2024]013号(法).pdf
(责任编辑:caoqi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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