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7月18日
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光明科学城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着力引进境内外各类高端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助力突破新技术,培育科技企业,优化科技生态,同时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程支持项目类别包括核准类项目、评审类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标准、方式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为在光明区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及从事科技创新有关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
重点支持范围包括光明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以及其他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
第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须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有关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七条各申报项目的支持标准、方式和具体条件:
(一)国家级创新载体配套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条)
1.支持对象:国家级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获批建设并落户光明区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创新载体为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时间以认定或批复文件为准)。
(2)申报单位所获上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3)创新载体在光明区建设,运营正常,相关软硬件设施齐全。
(二)高水平科研院所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条)
1.支持对象:落地光明区的高水平科研院所。
2.支持方式:属“一事一议”项目。
3.支持标准:引进建设一批在关键领域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的高水平科研院所,按相关协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行业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等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经光明区政府审定的其他机构,已通过区政府有关会议议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2)申报项目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光明区新增的高水平科研院所。
(3)申报项目定位清晰、目标明确,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4)申报项目具有成熟的科研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内部人才团队、科研项目、资金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
(5)申报项目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6)申报项目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的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够协调组织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领域健康协同发展。
(三)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条)
1.支持对象:省、市级创新平台的牵头依托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新增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其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4.申报条件:
(1)创新平台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时间以认定或批复文件为准。
(2)申报单位所获省、市级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3)创新平台运营正常,相关软、硬件设施齐全。
(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条)
1.支持对象:向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产业界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光明区内创新机构平台,包括高等院所、科研机构、企业等。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支持创新机构平台面向产业界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1)申报单位经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共享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按照共享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在开放共享中作出贡献的团队。(2)申报单位满足第(1)点且通过CNAS、CMA、ILAC、AAALAC、GLP、ISO/IEC 17025等认证的,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资助标准提高至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资助标准提高至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且年度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科学仪器设备。本项目中共享服务合同实际交易额指的是共享服务合同中的交易额、开具的合同发票金额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三者中的最小值。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为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2)申报单位经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申报单位所获中央、省、市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开展认定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五)国际领先科技创新载体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1.支持对象:世界顶尖科研平台、国际一流高校院所在光明区设立的国际领先水平科技创新载体。
2.支持方式:属“一事一议”项目。
3.支持标准:对世界顶尖科研平台、国际一流高校院所等在光明区设立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载体,按相关协议约定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通过区政府有关会议议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2)创新载体获批建设时间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以立项文件落款时间或项目合同书落款时间为准)。
(3)项目依托单位为高校的,原则上学校国际排名前100以内(排名可参考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双一流大学排名等榜单近5年数据);或所申请学科国际排名前50以内(排名可参考ARWU世界大学专业排名、USNEWS世界大学专业排名、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双一流学科名单等榜单近5年数据)。
(4)项目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拥有国际领先的研究能力,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并已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国际具有较高声望或影响力,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5)项目具有国际化科研机构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技术及管理运营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6)项目具有整合国际科研力量的能力,能够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培养杰出青年人才,协调组织港澳台、国际、内地等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交流。
(7)其他“一事一议”要求满足的条件。
(六)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1.支持对象:承担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
2.支持方式:属“一事一议”项目。
3.支持标准:对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4.申报条件:
(1)已通过区政府有关会议议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2)申报单位所发起或参与的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需获科技部批准立项或经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立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以立项文件落款时间或项目合同书落款时间为准)。
(3)申报单位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国际优势,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及国际合作基础;项目申报人须为项目负责人,曾任职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外龙头企业担任学科带头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或业界影响力,仍然活跃在科研一线。
(4)项目需依托光明区已有或在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针对前沿科学问题,具备启动大科学研究计划,或启动下一代大科学装置预研的能力。
(5)其他“一事一议”要求满足的条件。
(七)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支持对象: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获本项目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产业化应用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所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时间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以项目合同书落款时间为准),且获立项时已在光明从事经营活动。
(2)申报单位所获国家财政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
(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产业化应用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支持对象:依托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开展产业化应用的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评审类项目。
3.支持标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区内开展产业化应用,按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获本项目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实际投入经费指自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的产业化投入,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人员费。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次在区内开展产业化应用,且为产业化应用的唯一授权单位,拥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2)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通过验收。
(九)“揭榜挂帅”技术攻关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1.支持对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的发榜方。
2.支持方式:事前资助,属评审类项目。资助分2笔拨付,首笔资助按照发榜方已实际出资金额的20%拨付,剩余资助在“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发榜方实际出资金额的20%补齐差额。
3.支持标准:支持区内龙头企业以“揭榜挂帅”的方式发布重大技术攻关需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揭榜攻关,对经评审通过的重大项目,按发榜方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的发榜方,已向揭榜方实际拨款。
(十)关键共性需求技术攻关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1.支持对象:承接关键共性需求技术攻关项目的单位。
2.支持方式:事前资助,属评审类项目。资助分2笔拨付,首笔资助在立项后按照立项金额的50%拨付,剩余资助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3.支持标准: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需求,主动遴选、组织、实施一批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在光明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
(2)项目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项目须经科技伦理审查的,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审查批准文件。
(3)申报单位、申报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申报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不通过名单。
(4)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关键共性需求技术攻关项目,且申报和正在承担(包括主持和参与)的关键共性需求技术攻关项目不得超过一项。
(十一)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1.支持对象:科研机构或公立医院。
2.支持方式:事前资助,属评审类项目。资助分2笔拨付,首笔资助在立项后按照立项金额的30%拨付,剩余资助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3.支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组织实施一批市场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重点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在光明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
(2)项目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项目须经科技伦理审查的,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审查批准文件。
(3)申报单位、申报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申报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不通过名单。
(4)申报人申报和在研区级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一项。
(十二)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1.支持对象:依托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等企业或其全资一级子公司设立的绝对控股研发中心(研究院)。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评审类项目。
3.支持标准:支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等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托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等企业或其全资一级子公司设立的绝对控股研发中心(研究院),设立或新迁入时间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为准;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为准;行业龙头企业为中国民营500强(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为准)等。)
(2)申报单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范畴的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十三)联合技术攻关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1.支持对象:开展联合技术攻关项目的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评审类项目。
3.支持标准:鼓励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等聚焦产业需求开展联合技术攻关,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投入经费的10%,单个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资助。
企业实际投入经费指的是执行期内企业在联合技术攻关项目中拨付到合作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经费。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开展时间以联合技术攻关协议签约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联合技术攻关协议需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申报单位单个项目实际投入不少于50万元,每年申报联合技术攻关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
(十四)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建设投入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1.支持对象: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的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按新增建设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在光明区联合建立实验室、研发中心,并且双方已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时间以共建协议签约日期为准。
(十五)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认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1.支持对象: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时间以认定或立项文件为准。
(十六)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对外服务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1.支持对象: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依托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按照对外服务费用的1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经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时间以认定或立项文件为准。
(2)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年度实际对外开展服务不少于5项并签订合同,合同需体现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服务内容且已在光明区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十七)技术交易收入额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1.支持对象:高校、科研机构或公立医院。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技术交易收入额的5%,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或公立医院。
(2)申报单位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不少于100万元。
(3)申报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已在光明区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本项目中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指的是取得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开具的合同发票金额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三者中的最小值。
(十八)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1.支持对象:购买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科技成果的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支持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购买高校、科研机构或公立医院的科技成果,且购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单笔不少于20万元。
(2)申报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已在光明区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登记类型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本项目中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指的是取得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开具的合同发票金额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三者中的最小值。
(十九)促成科技成果交易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1.支持对象: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纪)人。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支持区内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促成科技成果交易,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本项目中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指的是取得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开具的合同发票金额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三者中的最小值。
4.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进行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申请资助时仍符合备案要求,且年度促成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
(2)申报单位签订科技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载有申报单位提供服务相应条款;技术交易双方(合同卖方或受托方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签订的技术合同已在光明区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登记类型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申报主体为技术经理(纪)人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近三年无犯罪记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近6个月在光明区缴纳社保。
(2)申报人已取得技术经纪工程技术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年度促成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不少于100万元。
(3)申报人签订科技成果交易服务合同,或申报人所在技术转移机构(已进行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且申请资助时仍符合备案要求)签订科技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并授权申报人,合同中应明确载有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服务相应条款;技术交易双方(合同卖方或受托方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签订的技术合同已在光明区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登记类型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
(二十)国内外高水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对象:在光明区开展创新创业的国内外高水平人才团队及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与光明区其他创新创业资助就高不重复。
3.支持标准:
(1)重点项目
①对2022年以后通过评审的市级、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光明区开展创新创业,按企业注册一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②对院士团队在光明区开展创新创业,其中院士所占企业股份不低于30%,按企业注册一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一般项目
①对具有科技前沿领域核心技术、符合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需求,并通过事前备案的其他高水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按企业备案后一年内实际投入金额的30%,根据项目级别,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国际先进、国内顶尖项目)、50万元(国内领先项目)资助。
②对在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并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其中,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级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4.申报条件:
(1)申请一般项目中第①类备案的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年,申请其他项目企业需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满1年。所有申报企业1年内投入金额不少于100万。
(2)申请一般项目第②类的应为2022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前三等奖的单位或者为2024年1月1日之后获得光明区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前三等奖的单位,后者需同时为2024年1月1日后光明区新增单位。
(3)申报单位应当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落地转化唯一主体,并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获得资助后需在光明从事经营活动不少于5年。
(4)除一般项目中第②类外,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核心成员一半以上须全职在光明工作满一年。
(5)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已获当年光明区其他创新创业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6)申报单位于深圳市光明区以外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立项的,需在项目执行期内将项目迁入光明区。
(二十一)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启动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对象: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在孵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入驻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在孵企业,以入驻满半年、一年半、两年半为时间节点,根据其资金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技术转化能力、企业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据考核结果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启动资助,按最高20万元、15万元、15万元的标准分3年拨付,考核优秀的企业全额资助,考核合格的企业按80%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资助。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要求。
(二十二)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租金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对象: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在孵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光明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在孵企业,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企业入驻第一年,租金全免(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园区共建方各补贴50%);入驻第二年及第三年,租金3折(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园区共建方各补贴35%,企业自行缴纳30%)。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要求。
(二十三)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启动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对象: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在孵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
(1)对入驻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以入驻满半年、一年半为时间节点,根据其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技术转化能力、企业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据考核结果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启动资助,按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2年拨付,考核优秀的企业全额资助,考核合格的企业按80%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资助。满足港澳科技型企业要求且通过专家评审的萌芽团队,可参照港澳科技型企业启动资助标准执行。
(2)对入驻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以入驻满半年、一年半、两年半为时间节点,根据其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技术转化能力、企业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据考核结果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启动资助,按最高20万元、15万元、15万元的标准分3年拨付,考核优秀的企业全额资助,考核合格的企业按80%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资助。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要求。
(二十四)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租金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对象: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在孵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入驻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给予最高100平方米、最长2年免租优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园区共建方各补贴50%);对入驻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免租优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园区共建方各补贴50%);满足港澳科技型企业要求且通过专家评审的萌芽团队,可参照港澳科技型企业租金补贴标准执行。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要求。
(二十五)其他特色创业园区启动资助、租金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对象: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特色创业园区在孵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相关资助标准以区政府审议结果为准。
(二十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支持对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新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新认定、新迁入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七)众创空间认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按等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区级众创空间认定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资助,需通过由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众创空间认定评审且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
(2)申报区级众创空间认定资助,需通过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的众创空间认定评审且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
(3)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八)众创空间考核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区科技主管部门连续三年对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投资规模、招商成效、企业贡献、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良好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资助,合格与不合格的单位均不予资助,不参加考核的单位自动视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称号,不再享受相关资助。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如已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运营评价,可免于参加区级年度考核,并享受相应等次考核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考核资助,认定时间需满一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九)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运营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按等级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区级孵化器认定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资助,需通过由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孵化器认定评审且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
(2)申报区级孵化器认定资助,需通过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的孵化器认定评审且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
(3)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运营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区科技主管部门连续三年对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投资规模、招商成效、企业贡献、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良好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资助;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资助,良好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区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良好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资助;合格与不合格的单位均不予资助,不参加考核的单位自动视为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区级孵化器称号,不再享受相关资助。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如已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运营评价,可免于参加区级年度考核,并享受相应等次考核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资助,认定时间需满一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补贴(《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按实际面积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3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200平方米。对已获区内其他租金补贴资助的企业,不再重复资助。
4.申报条件: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租金补贴,需满足以下要求:
(1)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孵化培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②年度总营收达到150万元。
(三十二)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直接授予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的园区或预先授予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且通过首次考核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如受理部门实施的政策发生变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申报条件:
(1)申报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资助,需通过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的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或考核评审且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
(2)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三)科技创新产业园考核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单位。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区科技主管部门连续三年对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场地条件、招商成效、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良好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资助,合格与不合格的单位均不予资助,不参加考核的单位自动视为不合格。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不再享受相关资助。如受理部门实施的政策发生变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申报条件:
(1)申报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考核资助,认定时间(直接授予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的园区以公示结束当月为准,预先授予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称号的园区以通过首次考核公示结束当月为准)需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四)科技创新产业园租金补贴(《若干措施》第十条)
1.支持对象: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科技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按实际面积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2年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如受理部门实施的政策发生变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不超过72个月。
(2)入驻经认定且经考核通过的科技创新产业园。
(3)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②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③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十五)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高成长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1.支持对象:光明区“四上”企业名录库的高成长性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规上高成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50%、100%的,按年度营业收入的0.5%、1%、2%分级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资助。
年度营业收入以年度财务状况表(F203表)中1—11月营业收入(错月指标)为准。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在光明区“四上”企业名录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申请资助时已持续纳统不少于一年。
(三十六)新成立科技服务业企业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1.支持对象:由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光明区牵头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光明区牵头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纳统后,对纳统当年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助。
当年营业收入以年度财务状况表(F203表)中1—11月营业收入(错月指标)为准。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牵头成立并绝对控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且纳入光明区“四上”企业名录库。
(三十七)优质科技服务业企业落户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1.支持对象:国内外优质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支持引进国内外优质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对落地首年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2%、3%,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资助。
当年营业收入以年度财务状况表(F203表)中1—11月营业收入(错月指标)为准。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新迁入的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并纳入光明区“四上”企业名录库。
(三十八)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1.支持对象:举办高水平科技交流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全国性科技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有助于促进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交流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以上活动需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事前审定。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科技交流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2)科技交流活动的举办地原则上应在光明区。
(3)申报单位举办的科技交流活动应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4)不同活动类型申报条件如下:
申报标志性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级行政事业单位、科技类社会团体批复同意或备案举办的科技交流活动。
②活动人数不少于300人,其中具有国际较高行业地位的国内外嘉宾不少于活动总人数的10%,国际知名头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少于30家。
③活动中应展现国际最新的科技成果或创新理念与前沿科研动态,活动在国际性或国家级媒体宣传,具有一定的基础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作品、技术攻关、项目合作交易等方面),在国际或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邀请权威组织在活动现场发布科学技术、潜力企业、高端人才等评比榜单。
申报全国性科技交流活动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广东省或深圳市等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等批复同意举办的科技交流活动。
②活动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在全国具有较高行业地位的嘉宾不少于活动总人数的10%,全国知名头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少于20家。
③活动中应展现全国最新的科技成果或创新理念与前沿科研动态,活动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宣传,具有一定的基础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作品、技术攻关、项目合作交易等方面),在珠三角、大湾区、广东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邀请权威组织在活动现场发布科学技术、潜力企业、高端人才等评比榜单。
申报促进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科技交流活动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光明区批复同意举办的科技交流活动、光明区创新创业大赛等围绕光明区重点产业的专业赛事活动。
②活动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在全市具有较高行业地位的嘉宾不少于活动总人数的10%,全市知名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少于10家。
③活动中应展现光明区重点最新的科技成果或创新理念与前沿科研动态,活动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具有一定的基础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作品、技术攻关、项目合作交易等方面),在光明区、深圳市具有一定影响力,对营造光明区创新创业氛围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5)由多方合作完成的科技交流活动项目,应明确一个申报主体,且科技交流活动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各项活动经费需根据资助标准统筹安排、合理预算;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资助;对上级部门明确在光明区举办并要求光明区给予资助的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资助。活动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十九)科学技术获奖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1.支持对象:科技奖项获奖组织或个人。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上年度获得科学技术奖、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各类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按奖项等级和名次,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级科技奖项
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完成人最高奖励200万元。
②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③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牌、奖章、奖状完成单位(人)最高奖励50万元。
(2)省级科技奖项
①广东省突出贡献奖完成人最高奖励100万元。
②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③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完成人最高10万元,科技成果推广奖第一完成单位最高奖励10万元。
(3)市级科技奖项
①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完成人最高奖励50万元。
②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最高奖励20、10万元。
③深圳市青年科技奖完成人最高奖励10万元。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应在申报奖项之前。
(2)申报单位应获得2022年度及以后的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奖项(以国务院发布的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年度全国创新争先奖表彰决定、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通报、深圳市政府发布的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通报为准)。
(3)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和市级科技奖项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属于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分别申请。个人获得科技奖项的,应通过申报科技奖项时所在单位申报本项目。
(四十)科普基地认定配套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1.支持对象:支持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等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普基地的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主体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扶持。对被扶持后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扶持。
4.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营主体。
(四十一)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1.支持对象:举办高水平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的主体需为国家、省、市、区级科普教育基地。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
(1)国家级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省、市级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日常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4.申报条件:
(1)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应在光明区,其主办单位或唯一承办单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
(2)申报国家级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须符合:
①为中国科协组织的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活动之一,或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
②活动人数不少于200人,其中青少年不少于活动总数80%,邀请两院院士,以及获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中国最美科技工作者称号、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入选者称号等各类科学家不少于10人。
(3)申报省、市级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须符合:
①为省科协组织的省级科普活动、市科协组织的深圳科普月活动,或在省、市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
②活动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青少年不少于活动总数80%,邀请广东省最美科技工作者、深圳市最美科技工作者入选者,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各类科学家不少于5人。
(4)申报日常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须符合:
①为具备光明科学城科普工作特色,促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
②活动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青少年不少于活动总数80%,邀请光明科学城杰出人才、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优秀科技企业家等科技工作者不少于2人。
(5)各类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均需经区级及以上政府批复同意,且应展现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活动在市级以上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6)申报单位举办的科普交流及赛事活动应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
(四十二)体制机制改革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1.支持对象:围绕科学城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实效的创新主体。
2.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评审类项目。项目择机开展,择优资助。
3.支持标准:对入选国务院、国家部委等国家机关推广的科技创新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创新举措的项目,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支持方案,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与示范作用的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与示范作用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体制科技创新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及创新举措的项目的牵头开展单位。
(2)项目入选国家部门推广的科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典型案例(可参考《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的通知》等通知,以国家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且入选时间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以官方公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3)项目具有领先性、典型性和示范性,申报单位作为该项目实施单位,获官方媒体、活动、展览等宣传推广。
(四十三)软科学研究资助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1.支持对象:承担事关光明科学城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单位。
2.支持方式:事前资助,按照协议约定资助比例及拨付安排。属评审类项目。
3.支持标准:面向全国征集、遴选、实施一批事关光明科学城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对评审通过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评审通过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实力和较广泛的学术资源,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
(2)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或验收不通过名单。
第三章 项目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核准类、评审类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如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受理通知——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科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编制拟资助项目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在规定时间按申请指南或受理通知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编制拟资助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及支持额度提请分级审定。
(五)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或涉及申报主体商业秘密等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科技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如下:
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拟定项目资助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针对项目资助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或合规性论证,征求区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意见并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资助方式为事前资助的,申报单位应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项目合同要求使用资金,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强过程监管并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财政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需退回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按相关规定退回应退回财政资金部分。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再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绩效自评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时应当诚实守信,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的申请、发放、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协助骗取、违规领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或拒绝配合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五年内停止其同一资助项目申请资格。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限制申请。
第十五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在财政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与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程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规程同类资助范围。
第十九条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资助金额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本规程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经发资金情况确定实际发放金额。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资金受理、审核、公示、发放及发放后全过程中,可根据企业是否符合经发资金及本规程规定决定中止发放资助。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突破本规程支持条件或金额限制,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4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9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2022年1月1日至本规程生效前发生的项目,参照本规程有关要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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