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年报。2024年7月1日,我局登记管辖的708户企业因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年报的情形,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等规定,我局已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信用约束管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请尽快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年报,并向我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电话:0752-2789835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二路17号1号楼803室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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