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2024年度第三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省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市县的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省级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请列2024年“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达市县的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中,盐碱耕地改良利用项目资金请列2024年“2120816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支出”科目,其余资金请列2024年“213农林水支出”科目。
二、请根据《江苏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公共服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2021-2025年中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方案》《关于印发2024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录入省级财政专项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三、各地要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资金分配会商,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要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环节审查把关,防范“新形象工程”。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要全面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杜绝资金滞留。
四、各地要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对照区域绩效指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五、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落实公开公示等制度,做好资金监管,及时开展绩效自评。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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