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224号)第三条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
一、适用范围
1.主要受理中小企业就河北省保定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投诉。
2.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投诉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被投诉人名称(规范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企业,说明落款企业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4.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