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申报、审核、入库等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一般企业类”项目有关申报、管理使用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时间及内容标准
(一)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鼓励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贸企业,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下称“出口信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一般企业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按企业2024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资金申报及审核入库
(一)资金申报时间
符合“企业类”申报条件的企业,若在资金支持期内已发生的项目据实申报,未发生项目预估申报(列明测算依据),由省级保险公司填报入库明细表(附件4)于8月5日前报送至我局对外贸易科(电子版发送至邮箱:qyswj@gdqy.gov.cn)。
待业务年度结束后,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省属、中央驻粤企业等)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一式两份)并复核确认,填写好《“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同时企业还需提供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于2025年1月20日前报送至我局对外贸易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6008室),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若有更改或补充,另行通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由申报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保险单明细表(复印件);
5.投保企业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
7.商务主管部门评审过程中要求补充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企业申报材料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本通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如下图),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属保险公司。
(三)资金审核入库及拨付
市商务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采取委托专家评审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集体研究审核等方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经内部审议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待省预算下达后,将具体支持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报市政府批准。市商务局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下达项目分配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四)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企业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等负责,市商务局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市商务局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和进口替代等。
2.支持内容含有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3.支持内容含有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4.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5.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7.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清远市商务局
2024年7月1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外贸易科魏薇 336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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