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单项冠军)的遴选、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或广西行业前列,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遴选发布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单项冠军应为广西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业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或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遴选标准,组织开展遴选管理、动态监测和培育服务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自治区单项冠军“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遴选评价体系和培育体系;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构建企业培育库,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加快成长,推动自治区单项冠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第二章 遴选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单项冠军遴选,遵循自愿、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自治区单项冠军主要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遴选。
第九条 自治区单项冠军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
(一)企业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核查推荐。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论证遴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和必要的实地抽查,综合研究论证后,形成公示名单。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为自治区单项冠军,并授予证书(标注产品名称)。
第十条 已入选国家单项冠军的企业,自动认定为自治区单项冠军。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单项冠军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标准和程序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单项冠军,应在每年5月底前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遴选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符合遴选条件和标准的,取消自治区单项冠军称号。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取消自治区单项冠军称号。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统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取消自治区单项冠军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就自治区单项冠军在遴选中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后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整改或撤销自治区单项冠军称号。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官方网站对名单变动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自治区单项冠军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开展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绿色制造、上市融资、人才引进、市场开拓,以及申报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降碳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优先推荐自治区单项冠军申报国家单项冠军。对新获得国家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设区市对获得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单项冠军培育,推动单项冠军创新发展。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梳理企业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发挥实体经济服务员作用,提供精准高效和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自治区单项冠军的宣传推广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统筹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典型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通过编制案例集,组织成果展示和交流活动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被遴选认定的自治区单项冠军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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