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务规字〔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从化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
2024年7月12日
广州市从化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引进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拥有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3家以上(至少1家在区外),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进入《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榜单的企业的全球总部,或进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的全国总部。
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200人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现代交通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现代零售业、现代住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健康服务: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50人以上。
2.除现代住宿外的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4.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吸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
第三条【发展壮大奖】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发展壮大奖励支持:
(一)企业营业收入在第二条认定标准基础上,按增量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产业联动发展奖】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建立紧密协同发展机制,开展企业交流、区内购销等一系列线上线下对接服务,对增强区内产业链粘合度作出积极贡献、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五条【产业保障用房补贴】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产业保障用房补贴:
(一)租用产业保障用房且自用的,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6个月,合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租金总额;
(二)购置产业保障用房且自用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购房补助。
第六条【服务保障】区商务局负责建立促进总部企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协调并解决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对我区具有引领性、带动性较强的总部企业(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规定给予土地供应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对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我区人才引进和人才入户等相关政策办理入户。对总部企业的管理和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提供相关指引服务。对有上市、融资、担保等需求的总部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和服务支持,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第七条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区总部企业认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兑现,也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政策和本办法只能选其一。责任主体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责调整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继续负责。
(三)本办法中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四)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从科工商信规字〔2023〕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商务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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