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工信规字〔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从化区新材料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0日
广州市从化区新材料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州市绿色石化和新材料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穗工信函〔202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关系在从化区内,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特色产业奖】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经营关系首次在从化区范围内的新材料发展方向的企业,建成投产后最高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四条【首次应用奖】支持新材料产品进入下游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加大产品研发与制造,对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信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除上级给予的奖励外,区级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产业交流奖】支持企业或机构举办符合从化区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等活动,提升企业、产品的影响力,加强产业交流。根据活动的层级、范围及规模给予奖励,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对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本办法条款所涉及的认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内容。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1+3+5+N”产业政策体系中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已印发实施仍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条款)的项目,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兑现,也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原政策和本办法只能选其一。责任主体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责调整的,由承接该职责的部门继续负责。
(三)本办法中涉及“不超过”含本数。
(四)对符合扶持范围,投入大、产业带动强、预期产值大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新材料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从科工商信规字〔2023〕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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