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孵化器运营单位: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越府办规〔2023〕1号)及其贯彻落实措施,我委组织开展2024年越秀区支持孵化载体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越秀区内经营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
二、申报时间
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31日
三、申报项目
项目1:运营评价奖励
对于纳入区级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档最高3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总数的20%;第二档最高2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总数的30%;第三档最高1万元,奖励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价总数的50%。年度评价不与培育孵化载体奖励重复奖励。
项目2:培育孵化载体奖励
对新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的加速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培育证书发放日起不超过三年),且当年参加火炬统计通过审核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其中孵化器奖励周期2年,培育证书发放后第一年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奖励,第二年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奖励。
项目3:认定孵化载体奖励
对于2023年度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的奖励;对于2023年度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单位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项目4:培育毕业企业奖励
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2023年度每培育一家毕业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运营单位最高2万元的奖励,每家加速器、孵化器每年培育毕业企业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
项目5:投融资服务奖励
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运营单位对在孵企业直接投资10万元以上,在该企业2023年度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最高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运营单位奖励;由加速器、孵化器运营单位引入社会机构对在孵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在该企业2023年度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给予加速器、孵化器运营单位最高2万元奖励。每家加速器、孵化器每年投融资服务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
四、申报方式
(一)支持孵化载体建设项目由孵化载体运营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主体应填写《越秀区支持孵化载体建设奖励申报书》(见附件1),明确具体申报奖励项目,按清单汇总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清单如下:
1.入驻企业信息表(见附件2)
2.运营单位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广东”网站自行打印)
3.专职孵化服务人员社保或完税证明
4.孵化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5.创业导师聘请协议
6.租赁协议和孵化协议
7.其他加分证明材料(申报项目1提供)
8.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申报项目4提供)
9.获投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申报项目5提供)
(二)申报主体应自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签字盖章。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扫描版一份,表单附件还需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本(word或excel格式)。
孵化器项目电子档发送至xmgsbia@126.com;众创空间项目电子档发送至332702100@qq.com。
五、申报受理点
受理点: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投资业务科、广州黄花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地 址: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商务中心7楼
联系人:温晓文,37623576(孵化器)
王虹,37618507(众创空间)
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
2024年7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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