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根据《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苏市监规〔2024〕3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先期推行的连锁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2.0版实际情况,现就贯彻省《办法》暨实施无锡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制(3.0版)通知如下:
一、2024年8月1日前未取得无锡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资格的实施方式
(一)总部(含区域总部)注册在本市的,或在本市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资格的,市局委托总部(含区域总部)注册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评审组并完成评审工作,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委派观察员参加评审。作出是否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评审结果后,将省《办法》中的附件1-4交至市局,由市局发放《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或《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不予通过告知书》,确认资格全省适用。
(二)总部(含区域总部)未注册在本省,或在本省未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直营连锁实体门店5家及以上的,可申请无锡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资格,按照省《办法》的流程,由市局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发放《无锡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附件2)或《无锡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不予通过告知书》(附件3),确认资格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适用。
二、2024年8月1日前已取得无锡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资格的实施方式
(一)总部(含区域总部)注册在本市的,或在本市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由原发放资格确认书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办法》进行资格确认,无需再抽取门店进行现场评审,将其中的附件1-4的资料上交市局,由市局发放《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确认资格全省适用。
(二)总部(含区域总部)注册在本省其他市的,或在本省其他市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8月1日起已取得的原无锡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资格不再适用,视省内其他市确认情况判定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总部(含区域总部)未注册在本省,或在本省未设有管理机构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将省《办法》中的附件1-3填报完整后交至市局,其取得的无锡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资格沿用,无需再抽取门店进行现场评审,市局发放《无锡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附件2),确认资格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适用。
三、资格管理
凡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和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均按照省《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如违反省《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由各市县(区)、局报请市局或市局直接取消资格。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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