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促进松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G60科创走廊产融结合新高地,根据《关于进一步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29号)等文件要求,我委对《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松江金融集聚区建设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沪发改字〔2021〕283号)进行了修订,现进行公众意见征集。
一、征集时间
2024年7月10日-2024年8月9日。
二、征集方式
1.来电:021-37739121
2.来信:松江区发改委(地址:园中路1号1号楼,邮编:201620)
3.邮件:shsjjrfw@163.com
区发改委将对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对符合制定原则和要求的意见建议予以归类采纳。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松江
金融集聚区建设的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快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打造区域性功能型金融集聚区,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催化作用,着力构筑产融结合新高地,推进“松江制造”迈向“松江创造”,实现松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更多要素资源配置到区域发展重点行业、产业和企业,促进市场与政府的协同发力,打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生态。
坚持产融结合、金融赋能。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和支持作用,加大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金融资源集聚,坚持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金融产业与实体经济的协同高质量发展。
坚持潜在效应与显性效益并重。在注重引导金融资源集聚,打造良好金融生态、提升金融服务业水平的同时,注重金融业发展对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确保政策作用持续有效发挥。
(二)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金融服务企业和机构加快集聚,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做大做强,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金融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认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松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国家相关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设立,符合本区金融产业导向的企业或机构。
二、实施细则
(一)鼓励金融(服务)企业集聚
1、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的PE、VC等股权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区创业引导基金参与投资企业除外),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及以上,给予5‰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3、对新引进的保险经纪、信托经纪、消费金融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开办费补贴。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
4、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所在区域平均租房价格分别给予80%、60%、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注册在我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1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时需按要求报送信息并经认定入库后方可享受政策。投资时间从种子期、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6、加大对本区高端金融(服务)企业高管人员的落户支持,大力支持金融企业优秀人才申报市海外金才、领军金才、青年金才计划。将金融(服务)企业的高管人员纳入本区优秀人才认定体系,并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相应奖励和补贴。
(二)推动产融深度融合发展
7、支持本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本区申报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经交易所上市委审议通过后,按照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中介费用的6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完成发行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科创板上市企业额外再予以500万元奖励。对本区经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发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区外上市企业将总部办公、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迁入本区的,参照执行。
8、上市公司新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区(不包括补充流动资金),三年内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9、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而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10、对本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补贴总额按照科技创新板(N板)、股份转让系统(E板)、股份转让系统基本信披层(小E板)、专精特新专板,分别不超过8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展示板(Q板)上线展示的企业,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区外新三板、上股交N板、上股交E板、上股交小E板挂牌企业将总部办公、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迁入本区的,参照执行。
11、对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引入的企业,如在三年内实现上市、挂牌新三板的,给予保荐机构、主办券商按相应企业获得奖励的10%予以奖励。
12、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区先进制造业企业生产的设备,单笔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年对单个融资租赁企业的奖励最高为500万元。
13、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创新创业债券,对发行企业按发行费用80%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并在前2年给予企业实际提款金额0.5%的贴息。对支持企业发行“双创债”且在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企业可给予实际融资规模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三)促进各类产权并购交易
14、鼓励区内金融企业投资培育上市企业,每新引进一家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牵头负责,落实项目审核、资金拨付、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街镇(园区)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初审,报经区发改委完成项目审核后答复申报单位,并配合区发改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审核。
(四)政策补贴奖励资金由区与街镇(园区)按7:3比例分担。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如在三年内迁出,则后续扶持资金拨付随之终止。
(二)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将接受信用审查,在过去三年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松江金融集聚区建设的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松发改字〔2021〕283号)自动废止。
(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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