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规〔2024〕2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我局修订完成了《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8日
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规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研发实力较强的重点企业布局未来产业前沿领域,参照《工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及《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黑工信科规〔2024〕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体系比较完善、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企业自愿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认定。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示范企业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属地企业申报和推荐,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企业各类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
(二)已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
(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50人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的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新产品开发能力强,有持续创新能力。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企业注重品牌创建和管理,形成了企业自主品牌,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对于军工等特殊产品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处于盈利状态(布局国家工信部明确的6大未来产业方向企业除外),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的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形成了企业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方面的奖励证书、认定证书等(复印件);
(四)其他与认定相关的佐证材料;
(五)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部门、职能部门公开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八条 申报与推荐
企业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县(市)工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向市工信局提报推荐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组织评审和发布认定结果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评审结果或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择优确定拟认定示范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并授予“哈尔滨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办法
(一)示范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并报送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后,汇总后报送市工信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形成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两种。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年度核查结果予以公布,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销示范企业称号并发布有关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示范企业称号:
(一)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的;
(二)当年评价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
(五)有重大税收违法和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称号的。
第十三条 对撤销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同时,建议上级机关撤销其相应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整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其他创新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哈工信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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