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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13:35:24 发布部门: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收藏

有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2024年6月27日

  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较为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发布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税务局共同负责本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牵头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条件)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主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登陆“信用普陀”网站,完成信用承诺填报。

  第五条 (指标要求)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5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25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2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主体资格材料;

  (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六)信用承诺书;

  (七)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第七条 (申报通知)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区商务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和评审)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认定办公室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资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审核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自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九条 (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确定名单,并向企业授予《普陀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第十条 (评价)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评价当年度被新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可以免于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自评材料;

  (三)企业主体资格材料;

  (四)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参与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填报评价材料,并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评价材料。

  区商务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审核期限不超过70个工作日,自评价材料递交截止日起算。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第十四条 (变更)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但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创新主体及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向区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三)企业主体资格材料等;

  (四)企业变更决议、决定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主营业务等变更,导致创新主体及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除需向区商务委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认定指标要求的相关材料。

  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定期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撤销)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七)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情况被撤销资格的,企业自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责任义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结合项目建设情况、预期经济和科技研发指标等,提交《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区商务委研究同意后,对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0日。原《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普商务规范〔2021〕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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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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