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提交。
联系人:浙江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欧阳建华
联系电话:0571-8705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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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 8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按照国家改革总体部署,科学界定、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以下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高水平打造创造最活、保护最严、生态最优的知识产权强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作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定省级知识产权领域法规、规章,构建全省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省知识产权奖评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建设监测评估,本地区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全省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全省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全省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督管理,承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本地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体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全省性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财政事权、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承担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本地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本地区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未列入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省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全省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全省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省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全省统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机构建设运行,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本地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加工分析、统筹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地区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本地区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省级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层面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本地区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切实做好经费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实效。
(三)强化协同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改革的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结合本实施方案,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对本实施方案中未列的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具体事项的特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动态调整。
本方案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此前我省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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