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我省2024年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一)工业企业
钢铁、炼焦、石油炼制、乙烯、氯碱(烧碱、聚氯乙烯)、氮肥(合成氨、尿素)、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合成天然气、煤制烯烃)、纺织染整、化纤长丝织造、造纸、啤酒、发酵、氧化铝、电解铝、多晶硅、船舶制造、铁矿采选、平板玻璃、水泥、铅冶炼、锌冶炼、食品、白酒、饮料、皮革鞣制、建材、医药、农药、汽车制造等行业。
(二)工业园区
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超计划取用水行为;
3.近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4.年用水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法人单位;
5.2023年主要产品的水效指标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且为领先水平;
6.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7.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法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8.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
(二)申请重点用水园区水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无超计划取用水行为;
3.近三年园区内企业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4.满足国家标准《节水型工业园区评价导则》(GB/T 43477)要求,且水效指标为领先水平;
5.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依法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6.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主要企业有配套的节水措施。
三、遴选程序
(一)申请。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组织本地区工业企业和园区,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分类填报申请报告(附件1、2),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于7月25日前将申请报告通过平台完成填报。
(二)初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园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于8月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节水企业和园区申请报告(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以及推荐表等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复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评选出省级2024年度水效领跑者(水效标杆企业)单位,对评选结果进行公告,并推荐参与国家级水效领跑者评选。水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本年度及下一年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调动本地区企业、园区积极参与节水标杆及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组织企业准确全面地填报水效领跑者申请报告,反对弄虚作假,确保申报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强化对节水标杆及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励,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的产融合作专项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园区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支持。
(三)广泛组织宣传。各地要加大对获得节水标杆及水效领跑者企业、园区的宣传力度。通过现场会、发布会、推荐会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带动全行业用水效率整体提升。
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处):李运灵0371-65507769
省水利厅(省节水办):吴顶0371-67917908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吴君0371-69691740
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张超超0371-6556906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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