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对经营主体逾期年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仅未依法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3年度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即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主动补报并公示2023年度年度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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