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我局常年受理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即日起不再另行发布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通知,请各街道办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申报条件,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及材料清单,按清单备齐申报材料,盖章后扫描上传申报材料,进行区总部企业认定线上申报: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300MB2C79446U444210100Y001。
(二)待线上初审通过后,备齐完整申报材料,按照申请材料清单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清单相符。(均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纸质版提交至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科验收。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常年受理(工作日)。
(二)申报地点: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中心A1901(龙华街道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汇处)],联系人:沈小姐,电话:0755-23769421。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以企业提交总部企业认定线上初审的时间为准,如区发展改革局初步核查后要求企业补正申请资料,企业须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于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资料,逾期则视为放弃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申请某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提交认定申请当年的上一自然年度的数额为准。(如:申请2024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数额为准。)
(三)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综合经济贡献、形成区地方财力按照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除股权变更、新增设立、注销登记等情形外,纳入统计核算口径的机构范围不得变更。各年度股权关系以统计数据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2.区总部企业控股50%以上子公司不得单独申请认定;控股子公司为工商、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的,可按程序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3.企业所形成区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部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纳入增值税计算,留抵退税额中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
特此通知。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4日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