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经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前报送2023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将依据上述规定,将未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进行处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请及时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并到属地市场监管局(所)接受处理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具体企业名单可登录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zhuhai.gov.cn/zhsscjgj/)查询。
特此公告。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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