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2024〕167号
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大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244号)的要求,现就开展上海市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区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区域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市科委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二)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各区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市科委组织各区主管部门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四)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各区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
(五)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区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区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时间安排
上海市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
联系方式:吴禹轮 021-53080900转530分机
系统支持:010-87901013、010-87901032、010-87901067
账号问题:010-12381(工作日9:00-17:00)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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