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相关要求,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各区应于7月5日前进行信息公开。
我区部分项目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现进行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形成《2024年深圳市宝安区专项债券资金用途调整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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