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依据省科技厅《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陕科办发〔2021〕24号),市科技局制定了《咸阳市创新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咸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24日
咸阳市创新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为集聚产学研各方优势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一、功能定位创新联合体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争取承担中省市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市场机制为纽带,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形成“核心层+合作层”相互协作,产业链内大中小创新单元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成员单位一般不少于5个。
二、目标任务在我市电子显示、清洁低碳能化、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现代服务业5个主导产业,现代农业、医药和医疗器械、新型建材纺织、文体康养4个特色产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4个新兴产业,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带动创新链产业链融通发展。
三、组建条件(一)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咸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2.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3.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4.能够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交流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二)创新联合体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内外交流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2.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3.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四、组建程序(一)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咸阳市内注册的1-2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二)选聘首席科学家或首席工程师。牵头单位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专家,引领创新联合体发展。
(三)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联合共建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盖章后生效。鼓励外国专家团队和科研机构加入创新联合体。
(四)市科技局核准。牵头单位提交《咸阳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市科技局核准并批复。
五、支持措施(一)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可定向委托创新联合体承接。
(二)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省级、市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新型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依托创新联合体建立产业技术高端智库,协助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战略规划,科技计划指南编制等工作。
(四)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创投基金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五)市科技局在创新联合体内,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着力破解产学研融合中遇到的各种障碍。
六、监督管理(一)市级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的科技项目,创新联合体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经创新联合体全体成员同意,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方式增减成员单位。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的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报市科技局核准。
(二)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共建协议履约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或作为核心层参与其他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列入诚信黑名单。
(三)经认定的创新联合体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科技局。
(四)创新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认定的联盟进行复核,对未能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及动态、长时期开展活动不力、未有对全市本行业产业较大贡献的成果的创新联合体,提出整改、变更主体单位或解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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