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壮大金融力量,优化金融体系,加强机构引进聚集,根据《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决定从一次性落地奖励、购租房补贴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持牌金融机构给予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金融资产、金融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等。外资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外国资本独资经营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符合设立时金融监管部门持股比例有关规定的合资金融机构。外资控股金融机构指外资占比大于50%的持牌金融机构。原则上享受本细则政策支持的企业的注册、纳税、开户、统计地均在海淀区。以下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政策内容
第三条金融机构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
支持对象:法人金融机构
支持条件: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
支持标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对实收资本3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对实收资本30亿元人民币以下、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对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对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第四条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增资补助
支持对象:法人金融机构
支持条件: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
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增资补助。
第五条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
支持对象:外资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北京总部等地区总部,外资控股金融机构
支持条件: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
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落户奖励。
第六条金融机构购租房补贴
支持对象:法人金融机构
支持条件: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
支持标准: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结合企业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按照实际单价与补贴标准孰低的原则),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与补贴标准孰低的原则)。租用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发展情况,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补贴50%,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与补贴标准孰低的原则),补贴标准不超过8元/平方米·天(不含物业费、供暖费,参考市场价格动态调整,招商方案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若租房事项发生变更,以最新合同为准。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七条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于每年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通知发布后,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限内注册登陆“企业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bjhd.gov.cn/qyfw),选择政策服务—专项申报栏目进行在线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进行在线申报的同时,需按申报材料要求同步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见附件)。
第九条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将按照审核办法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互审和部门复审,审核通过后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申报下一年度进行政策兑现工作。
第十条支持资金将发放至申报单位在海淀区辖区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四章其他说明事项
第十一条本申报直接面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受理材料。整个申报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做出不实宣传或承诺,可向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房租补贴资金原则上针对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发生的房租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交纳房租的三年期间计算,租房合同中的免租期不算在三年期内。内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可在机构落地三年内申请。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建立补贴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对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单位自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应于迁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海淀区财政账户。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申报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补贴的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海淀区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条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支持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海淀区关于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若干措施》(海金融〔2024〕1号)有效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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